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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法系的核心文化精神及其历史运行

邓勇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邓勇  

页数:

432  

Tag标签:

无  

前言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求的理论又的的确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可以说,自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拥有较为悠久历史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始终是在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发展成熟的;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积极地发起、推动和参与了一系列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的观念变革、方法更新和理论进步的重大活动;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需求和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理论关注实践、参与实践、推动实践、指导实践的一个例证。

内容概要

  《试论中华法系的核心文化精神及其历史运行:兼析古人法律生活中的"情理"模式》从生活视角、全面视角、意义系统视角出发,围绕“古代法律的文化精神如何使得中华法系稳定长久存在”这一理论问题,阐明了中华法系的光辉源泉或意义系统,力图重现古老东方治平天下的良法美意。作者认为,中华法系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心,得到了当时社会上下的广泛尊重和真实仰信,尽管有各种负面因素的强劲影响,其以情理精神为核心的文化精神,还是能够不断地引导人们向善和向上。

作者简介

邓勇,1977年2月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法学博士。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信奉中国文化,敬畏古今圣贤,涉猎心性之学,志求文化精髓,研究传统法文化、法律文化学。1996~2009年就读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分别为国际经济法、法律史、法理学。主要作品有:“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载2004年《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意义与两种反思”(载2006《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思维路径探析”(载邓正来主编:《法律与中国》2006年第5卷)、“理论研究中对‘规范认识’的突破”(载邓正来主编:《知识与法律》2007年第2辑)、‘儒治’与‘法治’的法文化解读”(载韩国期刊)《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53辑)、“论中国古代法律的‘情理’模式及其文化意义”(载2008年韩国国际学术大会论文集)等。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1.1 研究主题和预期目的1.2 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1.3 研究思路1.4 概念范畴的基本交代及其层级关系第2章 中华法系意义系统的理论渊源与文化意蕴2.1 中华法系的文化精神概说2.2 对古代法律精神的既有研究及其局限2.3 情理阐析论:统一阐释中华法系的光明方向第3章 古人法律生活中的重要因素和分析单元3.1 古人法律生活中的常见因素3.2 “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模糊关系3.3 古代法律分析单元的明确界定第4章 情理精神的立体深广阐释4.1 对情理精神的四种研究路径4.2 综合路径与情理模式的提出4.3 关于“情理模式”的几点说明第5章 中华法系的基本结构5.1 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及其背后5.2 中层要素与深层要素5.3 中华法系的基本结构第6章 情理模式的内容:中华法系的中层与深层6.1 三类运行中的情理流动6.2 情理模式的内部关系第7章 情理精神的运行轨迹与深浅层次7.1 古代法律的情理、情理精神:“情”与“理的融合7.2 情理精神的运行轨迹7.3 情理能力的深浅程度与养成方式第8章 情理精神与中华法系的意义系统8.1 中华法系的价值导向:向善与趋归天道天理8.2 中华法系的总体原则:“仁义(善良)面前人人平等8.3 中华法系和谐圆融的意义系统第9章 结语:本书结论和情理模式的研究展望附录:三简图一表格附图一:中华法系基本结构简图附图二:情理模式内部关系简图附图三:情理精神运行轨迹——情理曲线附表:情理、仁义的层级性与治理效果优劣参考文献索引后记

章节摘录

“情理”至少可以分为基本情理和更高情理,在古代的内容是起码仁义和更高仁义(后者分为浅层仁义、中等仁义与完全仁义)。“情理精神”是来自于天道天理的对情理进行主动把握的良善精神,具有不同的层级。情理精神的实施效果至少可以分为完美的情理精神和有缺的情理精神(后者包括中等、浅层情理精神),其背后的君情官情分别是上君上官、中君中官以及部分下君下官,这些君情官情中最核心的是情理能力的高低,包括高度、中度与浅度情理能力。最后(第8章),笔者把情理精神这一本质特性,和中华法系的光辉结合起来,论述了以情理精神为核心的中华法系的意义系统,这既是对中华法系“本质特性”的证明,也是对情理精神主要作用的集中总结。通过本书的研究,笔者试图证明:情理精神不但从文化精神上支配了古代法律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模式,而且对古代法律和古代社会具有重大而深刻的作用,是中华法系的光辉源泉。不过,本书对情理精神和情理模式的研究,只是一孔之见,如果能够推动对古代法律本质特性的认识,有助于阐明中华法系的光辉,于愿已足。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研究和前人的相关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一方面,情理精神的相关研究是本书的基础,古人法律主活中确实存在着情理精神的支配,是本书研究的出发点,本书只是在法文化模式视野中把情理精神的支配过程比较清楚地展现出来;另一方面,前人对中华法系特征的认识,笔者亦有借鉴,那些特征或精神,只要是符合古代法律真相的,都能够纳入到情理精神之中,深层本质体现为具体特征(精神),二者共同闪耀着中华法系的熠熠光辉。故此,本书第2章、第4章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以辨明本书的理论渊源,并且和意义系统的指向关联起来;第7章则在不少地方直接借鉴了前人对情理精神的研究结论。

后记

原本打算大幅修改之后再出版博士论文,总觉该文不够完善,不宜仓促面世。自以为,作为能够自圆其说之答辩文章或许可行,作为高标准之学术著作,则万万不可。文化底蕴深厚之古人“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乃至终身只著一文一书,方有流传之价值。余何人哉!智识不若古今贤哲千万分之一,修心功夫更是全无,岂可短时出版什么著作!余虽无力以拙作利益世道人心,亦不想增加罪愆,敷衍塞责了事。承蒙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之抬爱,欲纳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文库”作为博士论文丛书出版,促使余之观念有所转变——作为博士毕业之作业提交,或许可行吧!遂几乎未作修改,以博士论文之原貌呈现于诸君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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