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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视野下律协与政府关系

李建新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李建新  

页数:

200  

内容概要

本书尝试从非政府组织“结社运动”的理论视角,批判性地探讨律师协会与政府的互动关系,揭示律师协会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前景:同时考察了美国有关司法实践业务,也括司法部的机构运作、律师费争端处理规则等,期望对研究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和司法改革建设有所启迪。

作者简介

李建新,1980年出生,公职律师,获汕头大学法学学士和中山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2002年至今在政府部门从事律师行政管理工作,长期注视和体会中国律师业发展路径和步伐。主要研究领域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与社会发展,重点从非政府组织和比较法视角关注律师业计团组织发展建设、律师群体与社会互动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与专业责任规范建设等。

书籍目录

上篇 律师协会与政府关系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核心概念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第二章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理论与现实维度 第一节 行业协会与政府生成关系 第二节 行业协会与政府共处关系 第三章 A市律师协会与政府关系的嬗变 第一节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溯源 第二节 A市律师协会与政府关系的变迁和特征 第四章 多重视野中的A市律师协会与政府关系 第一节 A市律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 A市律师协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第三节 A市律师协会与地方政府人大政协的关系 第五章 律师协会与政府关系的特征 第一节 政会之间相互作用的效果 第二节 政会关系中角色行为的显著特征 第六章 结语下篇 美国法律实践初探 美国司法部的组织、使命及职能 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特别报告 旧金山市律师协会律师费争议仲裁和调解程序规则 美国“吹口哨者”保护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三、政府主管部门对律师协会合法性的影响  哈贝马斯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不能由它自己单方面宣布,而只能由市民社会(公共领域)赋予①。合法性是实在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简单地指合乎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行为的自觉接受性②。律师协会是《律师法》明确规定的律师法定自律组织,因此,其法律上的合法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合法性并不是简单的合乎法律的概念,行业协会作为公共组织与政府具有相同的社会合法性需要,否则,即便是有国家或者行政部门作为后盾,其治理仍然无可避免地受到成员的质疑。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③为进一步完善、健全协会各项民主管理机制,A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在原有民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研究、实施了律师代表常任制、会长轮执制、议决执行分离制和会费社会审计等多项民主管理制度的改革,管理功能不断强化,能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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