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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本理论

何敏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何敏  

页数:

377  

内容概要

  科学研究工作是一种以探索自然客观规律与社会演进规律为目的的复杂的智力劳动,是一项艰难苦涩但富有创新价值的研究工作,研究人员必须进行系统的研习和长期的积累,并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文献与资料,才能从事独立的、创造性的学术研究,从而在各自的学术领域取得骄人的成就。
  我很欣喜地看到,我校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集体智慧,励心创作,出版了他们优秀的学术系列专著——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社科文库》第一辑。这一文库的面世一方面反映了他们努力勤奋的学术精神,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具有厚实强劲的科学研究能力。
  这套文库的第一辑共包括十部著作。它们当中,既有基础性学术理论研究,也有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实践分析;既有对国内特定历史时期与学术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多学科与跨学科优势
  成立科学研究院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整合多学科学术资源,通过不同学科科研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以期进发出新的思想火花。《文化产业政策激励与法制保障》一书就是科学研究院全体研究人员学术碰撞的结晶,该书的作者既有从事法学研究的研究?、也有从事文学艺术研究的研究者,还有从事哲学、教育学和历史学研究的研究者。这一多维研究视角极大丰富了这批朝气蓬勃的研究者们的学术视野。此外,十本著作的内容构成也反映了这种跨学科性,既有法学类著作,如《能源基本法研究》等;也有非法学类著作,如《海派学习文化研究——来自成人生活世界的考察与分析》。
  二、注重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注重基本理论研究也是本辑文库的风格之一,如《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就是作者从知识产权基本原理与学科规律及其制度规律角度所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重要理论问题的研究;《刑法法源研究》是作者从刑法规范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角度所进行的刑事理论的论述;《能源基本法研究》则是作者从构建能源基本法的理论框架角度所进行的理论分析。这三部著作都从基本理论角度对相应领域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充分探讨。
  三、既关注国际热点又反思历史问题
  就特殊专题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研究也是这套《社科文库》的重要特点。文库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商事判例译评》和《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两书分别就德国的商事审判实践和英国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实践进行了借鉴性探讨;而《城市、规?、法制——以近代上海为个案的研究》、《国民政府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年)》和《上海租界法制研究》则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专题性研究。

作者简介

何敏,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或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及其他课题11项;在法律出版社等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著作6部;在《法学研究》等权威及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知识产权研究方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的认识观
  一、人本认识观 
  二、劳动认识观
  三、权益认识观
  四、激励认识观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学的方法论
  一、根本方法 
  二、普遍方法 
  三、特殊方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制沿革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二节 外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专利制度的沿革
  二、外国商标制度的沿革
  三、外国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我国专利制度的沿革
  二、我国商标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第四节 知识产权立法理念的变迁
  一、专利立法的法制理念
  二、商标立法的法制理念
  三、著作权立法的法制理念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制功能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的平衡机理
  一、知识产权权益平衡的社会需要
  二、知识产权权益的平衡机理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的社会功能
  一、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功能
  二、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功能
  三、知识产权法的科技功能
  四、知识产权法的文化功能
  五、知识产权法的公共事务功能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结构
  一、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与结构
  二、知识产权法的学理体系与结构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基本制度
  一、工业发明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第七章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第九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第十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很显然,此类封建特许令只是针对出版商出版利益保护的需要而产生,并非针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形成,因此,它尚不能被认为是著作权制度的开始。直到17世纪末期,英国社会才开始广泛关注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出版利益,尤其是当时的英国皇室,由于战争的需要而特别关注对航海图创制者所绘制之海事地图利益的保护。这一主张作品权保护的势力在与代表出版商、印刷商和销售商利益的“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行会”进行角力之后,终于与复制权保护势力达成了妥协,英国政府在此基础之上于1709年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由于此法在英国安娜女王时期颁行,因而,为了称谓上的方便,人们往往将其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此后,英国又分别于1734年、1814年、1833年和1862年相继颁行了《雕刻著作权法》、《雕塑著作权法》、《戏剧著作权法》和《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同一时期的法国,分别于1791年和1793年颁行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美国和日本也分别于1790年和1899年制定了本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如果说《安娜女王法令》的特点在于从仅保护印刷者利益向也保护创作者利益的转变的话,那么,这一时期各国的著作权法则体现了从仅保护创作者财产权利向也保护创作者精神权利的转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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