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

张金澎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金澎  

页数:

19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逐步成了人们的代步工具。汽车在为我们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交通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是交通事故频发,这不仅使机动车驾驶人面临着巨额索赔甚至受到刑事追究,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无尽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保护事故现场,如何看待责任认定,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提起诉讼等都是当事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不能回避的问题。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达130万人,因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柏油路上的战争”。而且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比例已占到一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如何引导当事人正当维权、免受诉累,如何节省司法资源、公正裁判,都是当事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书作者作为中国知名汽车法律事务与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具有极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该书将成为当事人的维权宝典,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案例指导,甚至法学院教学和律师培训的顶级教材。

作者简介

张金澎,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知名汽车法律事务与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法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律顾问团成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担保专家委员会专家。张金澎律师在交通管理法律领域及交通运输企业改制上市、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开发、知识产权与投融资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与对策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变化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与交通事故赔偿实务
第二部分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一、事故现场保护
 二、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三、鉴定时机的确定
 四、由谁进行鉴定
 五、鉴定材料的准备
 六、车损减值鉴定申请
 七、索赔项目的确定
 八、医疗费的确定
 九、误工费的确定
 十、护理费的确定
 十一、交通费的确定
 十二、住宿费的确定
 十三、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十四、营养费的确定
 十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十六、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的确定
 十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
第三部分 交通事故案例指导
附录一 201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附录二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政策一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与对策《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提高通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不足与对策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可知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交警部门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交警部门对于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综合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甚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如果是,属于哪种证据?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个明确的“说法”,以减少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此产生的歧义。(2)明确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对答复结果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应当提起何种诉讼,是确认证据效力和性质的民事诉讼,还是要求变更或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诉讼?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形同虚设,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受理、不答复、不认定当事人变更、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变更、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予立案的行为司空见惯。当事人作为交通事故肇事者或受害人,只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望书兴叹”.而且,这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两难选择:如果提起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原则上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判决承担赔偿的比例,结果可能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提交或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连案子都立不上。(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六章第二节“复核”赋予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即有权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复核不予受理及受理后应当终止复核的情形又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由此造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复核权利受到极大限制。(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民事侵权赔偿数额,如果不是,法院该如何把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二、交通事故协商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对策《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多处规定协商和调解条款,一方面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对交通事故协商调解制度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协商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无序与艰辛。2009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46%的为摩托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如果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加以改善,到2030年,全球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到240万人。”我国是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交通事故致死率也是世界最高的,为27.3%。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居世界第一,保持在10万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国总死亡人数中已排在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心脏病、消化系统疾病以及损伤与中毒之后,居第七位。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远远超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人们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恶劣的交通环境。此外,不系安全带及不戴头盔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且,我国汽车的年销量在2009年已经突破1350万辆,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制造的噪音,已经严重污染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之一,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共同构建和谐交通,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是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协商解决,交警部门应为当事人协商解决提供必要的场所、便利和支持,这样既可以减轻交警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P1-3

后记

当我把这本书稿交到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贺兰女士的手里时,我终于长出了一口气。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为了更好地宣传、学习、适用《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邀请我写一部关于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实务方面的书,接受邀请后,我很兴奋,毕竟出书对我来说还是第一次,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我经常接受媒体的采访,并撰写相关的文章,但是,把自己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的实践和感悟整理成一书稿,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既要有理论性、前瞻性,又要通俗、实用,不仅需要功力,也需要耐心;同时,我还有一个担忧,能否保质保量把书稿提交给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作为法律图书出版行业的专业大社,令我诚惶诚恐。作为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既要管理律所,又要办理业务;既要筹划活动,又要撰写书稿,要挤出时间、静下心来写作,实属不易。说实在的,我对法律天生就有一种感觉,每当办结一起案件时,我都要认真琢磨一下得与失,既为取得的一点成绩而骄傲,也为一些失误和法外因素而懊恼。我认为,能够把办案的经验和感悟写出来与读者分享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在本书的策划、编辑、出版过程中,既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朝阳区律师协会领导的关心,又有侵权法专业委员会李波主任、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李菡主任、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李洪奇主任和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葛友山主任等同仁的鼓励,更有我所工作的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同事的期待。在这部书稿的撰写和相关资料整理、核对过程中,我的父母、我的爱人、我的妹妹对我的理解和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法律出版社法律应用出版分社戴伟社长的鼎力支持,他平易近人的性格使我备感亲切;本书的责任编辑贺兰女士为本书的编辑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让我感动不已。当然,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本人的水平有限,错误和纰漏在所难免,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朋友们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再版时予以补充、修正,欢迎大家不吝赐教。张金澎2011年6月6日


编辑推荐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逐步成了人们的代步工具。汽车在为我们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交通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是交通事故频发,这不仅使机动车驾驶人面临着巨额索赔甚至受到刑事追究,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无尽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由张金澎编著的《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精选了100个交通事故案例,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铁路交通事故,无论是航空事故,还是水上事故,《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都有涉猎。《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将成为当事人的维权宝典,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办案指南。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 PDF格式下载



刚刚收到,还没仔细看,只是大略浏览了一下,感觉还是不错的,内容比较贴近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可以作为职业经验借鉴。


内容比较全 案例丰富 对自己有不少帮助


感觉很有实用性,为我在今后工作中提供了很多有益的东西,值得一读,总之是一本很实用的书


给别人买得,说是还可以!


正版、实用,是本好书!随时查阅!


适合一般人士和初学者看,实践的有些观点不够明确


是一本事务性很强的书,值得一看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保护事故现场,如何看待责任认定,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提起诉讼等都是当事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不能回避的问题。本书告诉你.


较为实用,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相对应并作出分析,对于交通事故的索赔处理有较大帮助,。案例的种类较为全面,但不足之处在于并没有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总体来说是不错的。


这本书总的来说还是不错,通过将不同的交通事故的分门别类的归纳,对于律师菜鸟很有用,让我能够很好的分析、总结类似的案例,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例能够预知处理的结果。但是不足的是,每个案例的分析都十分笼统,律师个人的办案思路、经验都没有涉及,恐怕有为了出书而出书的嫌疑,也能理解这些精华的东西谁会公告天下呢?


书的质量、版式方面没有问题,但是内容不够充实


内容不错,案例较好,但是案例解释不够充分


案例很多,可以适当参考,但是每一个案例说理不是很透


有价值的工具书


主要以案例的方式来表述,不够深刻,实用性不是很强,而且各个地方有自己的个别规章,不是很好。


比较适合非法学专业的人当做工具书使用


内容太泛泛,对专业律师来说,不够吸引人。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