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证券法
2011-9
法律出版社
刘俊海
599
无
《现代证券法》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为红线,立足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实践,围绕证券法总论和证券法各项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现代证券法》共分证券法总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争讼和法律责任等十四章。作者刘俊海既从解释论入手对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自治规则进行了梳理和诠释,也从立法论角度对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相应的学术建议。纵观全书,内容全面、体系严谨,逻辑清晰,主题鲜明,理论与实践并重,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证券法著作。该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立体感,适合证券法的执法、司法担当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证券公司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法律和财经院校师生阅读。
刘俊海
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等职。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政府采购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
自1987年起,已出版《现代证券法》、《现代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专著或译著12部,在美国《哥伦比亚商法评》(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和《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
自1996年以来,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出席学术研讨会,并多次提交英语论文,发表英语演讲。
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获金鼎奖(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当选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电子邮件:jhliu@cass.org.cn
第一章 证券法总论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三、证券法的编纂体例
四、证券法的特点
五、证券法的作用
第二节 证券的法律概念
一、证券形式与内容的合一与分离
二、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
三、资本证券与货币证券(票据)
四、资本证券的一般特征
五、包罗万象的证券定义:美国立法例
六、证券种类之多寡是对立法智慧、监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三重考验
第三节 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类型
一、股票
二、公司债券
三、政府债券
四、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五、证券衍生品种
六、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第四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平等原则
五、意思自治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有偿原则
八、鼓励市场自治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九、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第五节 证券法的渊源
一、证券法
二、公司法
三、民法
四、相邻法
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六、公司章程
七、股东协议
八、自治规章
九、商事习惯
十、法理与学说
十一、判例和司法解释
第六节 《证券法》的起草与修订
一、1998年《证券法》的出台
二、1998年《证券法》的是非功过
三、2004年《证券法》的小幅修改
四、2005年《证券法》的全面修改
五、《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章 公司债券
第十一章 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证券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版权页: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消极要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39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3)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5)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新视点•金融:现代证券法》内容全面、体系严谨,逻辑清晰,主题鲜明,理论与实践并重,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证券法著作。《新视点•金融:现代证券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立体感,适合证券法的执法、司法担当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证券公司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法律和财经院校师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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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非常详尽的为读者叙述了证券法,借鉴外国立法例,阐述了中国证券法的优点及不足。希望可以及时更新观点。
对于全面了解证券法还是有帮助的,可惜证券法要修改了,期待修改后的版本。
证券法领域不可多得的好书
刘俊海老师的书一直想买,虽然还没看,但看了目录感觉还不错!
刘俊海老师的书一直都想买,就是挺贵的。看到打折就马上下手了。
很喜欢刘老师的著作,很是收益
一直想买这书,正好看到降价,赶紧就买。刘老师的书挺不错的。
刘老师的书,不错
刘老师的大作赶上打折还是很划算的。
内容适合学习
刘老师的书买了第二本了,实务与理论结合,很有用,就是书面包装有些让人失望
关于国外监管体制介绍的内容有些跟踪不及时
简洁易懂,理论前沿!
可以当作入门教材,比较浅显
這個價格很讚。書的品相不錯。上課用的。
刘老师的书总是这样,有点啰嗦,定价太高,太条文化,看不起兴趣
写的一般,言过其实
其他不说了,,,,我已经在现代公司法一书中说过了。。。我想扁你刘俊海。。。。幸好我没打算考你那个学校。。。。
教科书体例 当一般教材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