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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

刘海安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刘海安  

页数:

399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基于侵权法的思考》基于“不当风险归其主人”这一理念,重点证成了致害人过错应按比例影响其责任范围,尤其影响无过错责任范围这一命题。加害人过错在数人侵权中对责任份额的影响体现为风险比例规则及加害人过错主现可谴责性的修正。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进路同样以风险比例规则及受害人过错主观可谴责性的修正为最佳。这一进路在加害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中均有适用余地。

作者简介

  刘海安,1982年生,汉族,山西平遥人。2000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2004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2010年获得民商法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是民商法、航空法。代表论文有:《过错对侵权法上填补性责任之赔偿范围的影响》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II期、《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影响——风险比例规则的提出与适用》》发表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等。

书籍目录

导论/1 一、本书的选题缘起/1 二、本书的思想基础/9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14 四、本书的论证思路/15第一章 无过错责任的本质/17 第一节 归责原则的本质/17 一、归责原则的界定/17 二、归责原则的特性/24 三、归责原则的体系/41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的解读/47 一、无过错责任的界定/47 二、无过错责任的定位/53 三、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69第二章 过错介入无过错责任的进路/77 第一节 过错的现代解读/77 一、过失的解读/77 二、故意的解读/110 三、过错的综合解读/115 第二节 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的方式/118 一、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的分野/110 二、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成立的可能性之否定/120 三、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可能性之肯定/125 四、结论/128第三章 加害人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影响/129 第一节 加害人过错影响赔偿范围的原理/129 一、过错程度的理解/129 二、填补性责任下加害人过错影响赔偿范围的原理/149 三、惩罚性责任下加害人过错影响赔偿范围的原理/168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过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186 一、加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187 二、加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理由/189 三、加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面临的困惑及其排除/196 第三节 加害人过错在含无过错责任的共同侵权中对赔偿范围的影响/206 一、共同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关系/206 二、加害人过错对含无过错责任的共同侵权赔偿范围的影响/240第四章 受害人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影响/260 第一节 受害人过错的解读/260 一、受害人过错的界定/262 二、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素/27l 三、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模式/278 第二节 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原理/282 一、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赔偿范围的理由/282 二、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赔偿范围的方式/285 三、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赔偿范围的原理在过错责任中的体现/290 四、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赔偿范围的原理在无过错责任中的体现/304第五章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系——以影响赔偿范围的功能为角度/316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解读/316 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与分类/316 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认定/332 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认定/335 第二节 过错与因果关系在影响赔偿范围上的关系/358 一、因果关系对赔偿范围的影响/358 二、因果关系与过错在影响赔偿范围上的相对独立性/363 三、因果关系与过错在影响赔偿范围上的相互牵连性/364 四、因果关系与过错在影响赔偿范围上的独立性与牵连性的关系/371第六章 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制度设计/372 第一节 加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制度设计/372 一、现有关于加害人过错影响赔偿范围的进路及其缺陷/372 二、单独侵权中加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制度设计/375 三、共同侵权中加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制度设计/38l 第二节 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制度设计/387 一、现有关于受害人过错影响赔偿范围的进路及其缺陷/387 二、单独侵权中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制度设计/389 三、共同侵权中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制度设计/392结论/395后记/398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导论 一、本书的选题缘起 (一)现象: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接近 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接近现象。 如迪特尔•施瓦布指出:“侵权责任(这一般是德国法对过错责任的特别称呼——笔者注)和危险责任虽然在结构上互不相同,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着共同点和相互连接的通道,因为两种责任类型最终都服从于适当的风险分配观。我们的生活越是受制于技术和难以控制的组织,砝码就越是从基于应予谴责行为的责任向出自公平风险分配观的责任倾斜。” 另有学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的灵活性,严格责任规则与过失规则的实际结果非常相似并没有什么。欧洲侵权体系一般适用不考虑人身的、智力的或个人情绪的因素的客观标准。这被认为对于充分保护社会其他成员对抗损害风险是必要的。这不意味着义务标准被设置到无法达到的高度。既然过错的客观标准不是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上,那么,它在一定程度上便被(与对被告行为的估量不起或仅起一点作用的)严格责任同化(assimilated)了。“当过失的标准是客观的,被告可能因合理人不会犯但是他因自己的鲁莽、笨拙或愚蠢而造成的过错而负责。尽管名义上是因过错而担责任,被告实际是被课以严格责任。” 另有学者注意到在无过错责任中的一些技术条件要求责任的存在以可预见性的满足为前提,据此就认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接近了。如他们指出,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或受害人过失的抗辩,意味着介入因素必定使得预见与避免不可能。原则上,责任是严格的,但过失观念通过抗辩回来了。基于危险活动及事故的法律上联系的中断的抗辩把严格责任带到了过错责任的附近。在英国,上议院于1994年判定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被告可预见的,此时Rylandsv.Flectcher规则被带到离过失侵权更近了。 如何理解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接近现象?两种责任是否存在共同的责任依据?我们如何对待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接近现象,是断然否定两种责任的接近性还是在肯定其接近性的基础上合理疏导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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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基于侵权法的思考》基于“不当风险归其主人”这一理念,重点证成了致害人过错应按比例影响其责任范围,尤其影响无过错责任范围这一命题。加害人过错在数人侵权中对责任份额的影响体现为风险比例规则及加害人过错主现可谴责性的修正。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进路同样以风险比例规则及受害人过错主观可谴责性的修正为最佳。这一进路在加害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中均有适用余地。《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基于侵权法的思考》由刘海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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