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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问题版)》编委会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问题版)》编委会  

页数:

317  

内容概要

  本书的优点:
  1.直面问题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问题,想读者所想,急读者所急,最大限度地用法律帮读者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难题。
  2.权威完整的法律文本
  法律出版社有五十五年的专业法律出版经验,能确保文本的权威准确。完整地给读者呈现法律文本,法条之间不穿插影响整体阅读和把握的注释、案例等附加信息。
  3.易发常见的实用问题就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难题,聘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精心挑选,细致解答。
  4.方便可查的附录资料
  附录有相关的索赔流程图、常用文书、法规索引等资料,便于读者使用,也为读者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思路指引。

书籍目录

上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3.1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1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10.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1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9.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9.5.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问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2002.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4.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2.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2.8)
 ……
下篇 实用问题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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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不止有法条,还有配套的司法规定,后面的问题更是十分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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