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范理论
2012-7
法律出版社
陈雄
222
265000
国家权力是一个双面性的存在,一方面它可能保障和促进个人和公民的自由,另一方面,国家权力随时可能威胁个体的自由。如何防范国家权力“恶”的维度,增进其“善”的可能,这是政治哲学、宪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共同的永恒议题。在现代社会,个人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主要依赖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划定其与个体自由的界限,充分尊重个体的“自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最主要方法是透过国家权力各分支之分权和制衡来实现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诸权力既相互独立又适度分工和制约,中央与地方权力既统一行使又尊重地方自治,这是保障个体自由的根本,也最终为国家权力尊重“消极自由”和促进“积极自由”提供前提。
陈雄,1974年12月生,湖南衡南人。2001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理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进入南开大学哲学系进行博士后研究,2011年获博士后证书。2008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现任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分管研究生、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点学科带头人,参与组建了研究团队。学术研究的主要旨趣在于从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引导下的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发表论文40余篇,代表作为《宪法基本价值研究》。
导言
一、主旨与主要内容
二、何为规范
(一)规范的含义
(二)规范语言
(三)规范的效力
(四)规范体系
三、规范的分类
(一)法律规范
(二)社会规范
(三)道德规范
(四)宗教规范
四、规范、事实与价值:西方代表性观点评析
(一)休谟的观点
(二)奥斯丁的观点
(三)凯尔森的观点
(四)哈贝马斯的观点
五、规范方法
(一)规范分析方法
(二)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规范方法
第一章 国家权力与宪法规范
一、国家权力的理论预设
(一)国家权力的主体与形态
(二)权力本性为“恶”的学说
(三)权力本性为“善”的学说
二、国家权力的宪法规制
(一)作为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的宪法
(二)作为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的宪法
三、主权的宪法规制
(一)序言或正文宣示主权主体
(二)宪法明确宣示主权属于人民或国民
(三)宪法间接宣布主权属于人民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际
一、公民权利的本质是免予国家干涉的个人自由
(一)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与个人
(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内涵的规范理解
(三)个人权利抑或公民权利的理论差异
二、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维护和威胁
(一)国家权力是维护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
(二)强势的国家权力及其对公民权利可能的威胁
(三)分权与法治保障公民权利
三、个人和社会抗衡国家权力
(一)个人保留的自由和权利
(二)个人让渡给国家的权力
(三)社会权力与市民社会
四、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根本
(一)制宪权与修宪权及其主体
(二)国民行使制宪权的实证考察
(三)修宪权特点与模式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力规范之选择原则
一、普遍意义国家权力规范之参考
(一)何为普世性
(二)原则的普世性
二、特殊意义国家权力规范之尊重
(一)何为特殊性
(二)规则的特殊性
三、权利保障与法治“时间表”之评价
(一)对法治“时间表”的质疑
(二)法治悲观论的深层原因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国家权力横向配置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国家权力集中行使与个人自由的保障
(一)国家权力集中行使的宪法
(二)中国宪法中的“议行合一”制度
二、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对个人自由的保障
(一)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论基础
(二)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不同模式与个人自由的保障
三、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西方以司法独立保障人权
(二)中国以审判独立保障公民权利
(三)中国实现审判独立的路径
四、违宪审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违宪审查的历史与范围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国家权力纵向配置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中央与地方权力纵向配置的理论基础
(一)分权的必要性
(二)分权的实践:单一制和联邦制
(三)分权的规范分析
二、中央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中央立法权保障公民权利
(二)中央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
(三)最高司法权保障公民权利
(四)国防和外交权保障公民权利
三、地方自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地方自治的域外经验
(二)地方自治的中国实践
四、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宪法规制
(一)中国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现状与原则
(二)规范立法权
(三)法律细分中央与地方权限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完善宪法权力规范保障公民权利
一、中国“领导”权的规范分析
(一)无产阶级是革命领导者的理论
(二)“工人”、“农民”地位不平等规定可能的弊端
二、中国对权力进行规制的宪法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中国宪法关于权力原则的特殊性规定
(二)监督法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强化
三、中国宪法权力规则的完善
(一)通过完善宪法促进政治文明发展
(二)政治文明发展的若干宪法议题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谐之路
一、公民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难题
(一)公民权利宪法法律保障的历史
(二)公民权利宪法法律保障的现状
(三)公民宪法法律权利保障的难点
二、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紧急状态下的自由
(二)紧急状态下的秩序
(三)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的协调
三、完善宪法规范以保障公民权利
(一)宪法修正案直接人权条款——对人权范围的扩张
(二)宪法修正案经济人权条款——对自由度的扩张
(三)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宪法议题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版权页: 宪法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自由之树常青,传统的宪法“个人”地位理论在2004年《宪法》修改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宪法》后,运用宪法解释理论,可以发现个人在现行《宪法》中的位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显然首先是指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而后才是公民。人有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之分,人的范围显然不仅仅限于公民而是远远大于公民。这样,个人以“人权”的形式出现在宪法权利的保护框架范围内了,个人不仅仅是国家和集体的附庸,不再仅仅是消极被动的义务主体,个人自身就有了主动性和主体性地位,个人权利从此有了宪法规范保护的依据。 (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内涵的规范理解 1.人权的多维理解:“类”人权;集体人权;个体人权 人权所意指的人不仅仅限于公民。人有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类”的人,作为“类”的人是相对于宇宙其他万物而言的,如果从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出发,作为“类”的人优于其他“类”物,其他如动物、植物、无机物等都是“次类”。这种观点正确或者合理与否,本书不予置评。只是说明把人当做“类”所具有的意义是人作为“类”与其他主体相比较而言的,就人自身的权利而言,把人当做“类”的意义不大。因为所有的宪法和法律都是作为“类”的人制定或者认可的,人“类”在制定或者认可宪法规范时不可能与人“类”自己为敌,也就是说,从“类”的角度制定出“恶”宪的可能性不大,因而有学者把人权理解为作为“类”的人的意义也不大。因为作为“类”的人的权利受到保护是不言自明的,人不可能制定宪法与作为“类”的人为敌或者使作为“类”的人的利益受损。 作为“类”的人的另一种含义是把人作为一个个群体看待,群体包括各种组织如国家、政党、法人、集体等。因此,有主张人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主体的观点,这种观点在一定意义上有道理。但要看到抽象的主体是不存在的,法人、集体、政党等主体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个人的意志是集体意志的源泉,集体是个人运用自己权利的结果。当然,集体一旦产生后,在一定意义上有了不同于个人的意志。但是,这种所谓的集体意志和利益是建立在个人同意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的,如果集体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是冲突的,则集体利益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这是在承认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要切记的,不可以本末倒置。有个别学者主张集体意志一旦形成后,个人只能服从集体的意志和利益,这样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况了,而任何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最后只有与个人利益一致时才与“人权”的本来面貌相符。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范理论》针对权力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要求还有理论,更加明确了国民的权利以及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范理论》为提高人民的知识将规范权力编写出来,使得人民都对这些有一定的知识界面不至于太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