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身损害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
2012-2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编
《中国人身损害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第2版)》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需要尽可能吻合。《中国人身损害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第2版)》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伤害的司法鉴定 四、赔偿责任的特殊承担者 五、医疗事故赔偿 六、工伤事故赔偿 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八、其他事故损害赔偿 九、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的损害赔偿 十、妇女、老人、学生的特殊保护 十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十二、国家赔偿 十三、争议解决与诉讼程序 附录
版权页: 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国人身损害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