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部制改革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2012-7
知识产权出版社
石佑启,黄新波 著
347
331000
本书以大部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法的视角探讨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与基本问题,以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促进行政法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增强行政法学理论的解释力和行政法规范的有效性,切实解决大部制改革所引发的行政法问题,有效巩固和保障大部制改革的成果,为大部制改革的有序推进及目标的顺利达成提供指导。本书适于行政法学相关学习者、研究者参考使用。
石佑启,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现任广外副校长,兼任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
黄新波,法学博士,现任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导论
第一章 大部制改革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大部制的内涵及其改革动因
一、大部制的内涵
二、大部制改革的主要动因
第二节 大部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三、无缝隙政府理论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第三节 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一、统一性
二、公共性
三、服务性
第四节 大部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一、初级目标: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机统
二、中级目标:法治政府的建立
三、根本目标:服务型政府的形成
第二章 大部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我国政府职能的变迁及存在的问题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意义与目标
三、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与内容
四、政府职能的配置
第二节 政府机构的整合
一、政府机构整合的背景与原则
二、中央政府机构的整合
三、地方政府机构的整合
四、议事协调机构的精简与规范
第三节 行政运行机制的重塑
一、我国行政运行机制的弊端
二、行政运行机制改革的探索
三、重塑我国行政运行机制的构想
第三章 大部制改革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第一节 大部制改革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涌现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之认识
二、政府职能转变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
三、事业单位改革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生成
第二节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行政法定位
一、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与界定
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褊狭
三、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尴尬地位
第三节 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一、现行行政主体概念的核心要素
二、公共职能作为行政主体核心要素的确立
三、行政主体的多元类型
第四章 大部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大部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的互动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演进与现状
三、现行行政组织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完善之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
二、回应性原则
三、渐进性原则
第三节 行政组织法之未来架构
一、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健全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法的创制
三、行政编制法的制定
第五章 大部制改革与行政权的规制
第一节 行政权规制的必要性
一、权力的横向集中与滥用的风险
二、公益私益的维护与监督的强化
第二节 行政权的原则规制
一、行政权原则规制的缘由
二、比例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
四、正当行政程序原则
第三节 行政权的程序规制
一、行政的过程性及程序的控权意蕴
二、行政程序法典的缺失与创制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
第四节 行政权的责任规制
一、责任主体的扩展与明晰
二、责任内容的扩充与细化
三、责任追究的落实与强化
参考文献
版权页: 3.大部制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实施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政府职能有机统一和建立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的有机统一需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我国政府职能,即实现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把政府缺位的职能补齐,把越位的职能调整过来,把错位的职能摆正,管好该管的事情,放手不该管的事情,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回应社会公众的需要,树立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高质量、高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将公共服务职能作为政府的核心职能,把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效率和效果作为衡量政府成绩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以上这些要求的确立都使得我们不得不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尤其是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否则大部制改革的目标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大部制改革并不是简单地撤并政府机构和精简人员编制,而是要在切实转变和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依照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与整合政府机构,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4.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皆警示我们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开展大部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巨大成效的经验之一就是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核心问题。但同时,虽历经多次机构改革,我国的各级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始终没有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臃肿、人员冗长、人浮于事的弊病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诊治,其根源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认识不清,转变不到位,致使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在每一次改革后都出现回潮。这个教训其实在很早之前就已经被有识之士指出,因而在198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就明确提出,为了避免重走过去“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老路,这次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由此,如果大部制改革没有认识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没有紧紧抓住和把握政府职能转变这一大部制改革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没有在切实转变和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整合机构、实行“宽职能、少部门”的机构设置,没有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调整与合理配置,那么大部制改革就会像之前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一样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泥潭而无法自拔,也就无法达成职能有机统一、政府事务综合管理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哪怕大部制改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取得巨大成就。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 正如约翰·穆勒(John Stuaa Mill)在《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一书中所指出的:“在我们这个时代,无论是在政治科学中还是在实际政治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都是:政府的职能和作用的适当界限在哪里。”大部制改革同样需要对政府职能的界限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而要做好这一工作,首先需要明确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目标。
《我国大部制改革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可供行政法学相关学习者、研究者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