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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笈录存

天津市历史博物馆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天津市历史博物馆  

页数:

463  

字数:

446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秘笈录存》作为《近代史资料专刊》的一种,初版于1984年,主要辑录了民国北京政府总统府秘书厅所存,1919~1921年巴黎和会及华盛顿会议期间,北京政府与中国出席和会代表及驻外使馆间的往来文电等档案文献史料。 巴黎和会及华盛顿会议不仅是世界近代史的重要大事件,在中国近代史上更具有重要、独特的地位。但是,以往的历史叙述中,它更多地是作为中国“外交失败”的典型事例,而成为“伟大的五四爱国运动”的北京和导火索。会议本身的具体过程,特别是中国外交家们的努力与挣扎,却往往被忽略不计或有意回避了;即使不得不提及之时,也大多仅是从“可以看到北京政府的昏聩和卖国,以及帝国主义者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干涉我国内政等等侵略罪行”的角度,为爱国运动的合理性提供具体历史细节的支撑。然而,历史本身的曲折与复杂,常常远远超过史学家的描述,乃至文学家的想象。《秘笈录存》保留的“两会”档案文献,或许可以为我们揭开历史衣襟的另一端边角:某种意义上说,近代中国外交的转折是从两会开始的。 对于《秘笈录存》整理工作,略需说明之处有三: 第一,该资料集最初是在原大总统徐世昌主持下,由曾任北京政府印铸局局长、总统府秘书长的吴世缃(笈孙)负责整理编辑的。该书初稿完成于1927年,但当时并未刊印。后在《近代史资料》编辑部主持下,由当时天津历史博物馆董效舒、张树勇、张黎辉共同编辑整理,于1984年作为《近代史资料专刊》公开出版。 据初稿编者《凡例》所言,当年编辑该书的目的,是“在使后人知我国在会经过困难真状”,所录档案“专以在(总统)府秘书厅经阅录存者为限”,而“非正式报告及各方私人通电无关重要者,概不登录”。事实上,当时北京政府与在会各使来往通电还有很多,但编者认为“不便登录者”,及“未及检存者”,均付阙如。从资料内容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书中所录多为各使来电,北京政府致各使的去电极少。编者为北京政府当局者辩白、回护的目的,在资料的选择上表现得极为明显。 其次,原编者在《发刊时应注意之件》和《凡例》中,也明确表示,“原电中有伤及友邦情感及揭明某国某人似有不便者……多所删易”,“其不便直录而又万难从删者,或隐其名,或删数语,或以正式文电改列附录,或易为编者口吻列按语”。这无疑给读者和整理者都带来极大的困难,也请使用时注意。 第三,正如初版编者所言,因原稿是未定稿,所以舛误之处较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原稿编者解释为:“隔洲通电,错落自多,洋文译汉,文义一字轻重,关系颇巨,故错落处如不克纠正者,即存其旧,不再附会补正。”因此原稿中子不少地方有空格,有的人名、地只有中文译音,有的只有外文原文,甚至还有脱漏的电报本文。初版刊印之时,整理者尽力作了补充和订正,对同一人名地名在不同电文中的不同译音一律保持原貌,不予更动,并增附了《中外人名表》、《中外译名对照表》和《译音表》,方便读者查对。 本次再版重印之时,《近代史资料》编译室又对该史料集重新进行了加工整理,尽可能地订正了1984年初版时遗留的部分讹误。由于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读者指正。

内容概要

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写的《秘笈录存(近代史资料专刊)》由徐世昌任北京政府大总统时期秘书厅归档后的电报编纂而成,辑录了有关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的大部分重要文件。《秘笈录存(近代史资料专刊)》本次再版重印之时,《近代史资料》编译室又对该史料集重新进行了加工整理,尽可能地订正了1984年初版时遗留的部分讹误。

书籍目录

巴黎会议
第一章 和议之动机
第一节 德军败退及奥匈求和
第二节 各国对德奥议和论调及德拟与比单独媾和
第三节 德国媾和意见暨美总统之主张
第二章 停战之经过
第四节 布加利【亚】求和及签押停战
第五节 德内阁之变更及和议
第六节 德奥请和之正式通牒及协约国之舆论
第七节 美总统复德求和之提议暨德奥政府之承认
第八节 美总统再复德奥之声明及德奥内部之不宁
第九节 法比恢复侵地暨德国承认美总统二次复文
第十节 美总统对德复文之慎重及德奥皇室引退
第十一节 德奥对美复文之屈服及和议之接洽进行
第十二节 奥匈革命及奥土签字停战条件
第十三节 联军国公派法统帅接见德代表,限期答复停战条件
第十四节 德皇退位改建国体
第十五节 德国签字停战及条件
第三章 和会开始
第十六节 和会决定在法开议,中国加人之经过暨山东问题未来之困难
第十七节 陆专使过日患病暨施顾两使赴巴黎
第十八节 会议前之全权人数,国际联合会暨日本加入四国会议
第十九节 陆专使抵巴黎及中国全权人数之限制
第四章 正式开会后之趋势
第二十节 正式开会分股人数之限制及中国当选股员
第二十一节 续加全权人数之不平
第二十二节 会议青岛问题顾全权之宣言
第二十三节 中日发表条约文件之交涉
第二十四节 陆专使辞职及全权次序问题
第二十五节 国际联合会宪法通过二读及日本提出种族平等问题
第二十六节 中国关于山东问题提出大会之文件
第二十七节 交通股分股研究及另组财政经济两股股员之限定
第二十八节 中国向德奥提出损失赔偿及和约应列条件
第二十九节 派陆专使为全权委员长并派胡汪颜王各使及伍朝枢参预和会事宜
第三十节 国际联合会宪法草案之议竣
第三十一节 五国会议之改组及另组外交总长会议
第三十二节 放弃要求赔偿军事费用暨经济交通劳动等股议决各项
第三十三节 国际联盟宪法案修正议决及孟罗主义种族平等问题
第三十四节 和约草案未发表前山东问题交涉之经过
第三十五节 义代表为飞乌满问题离会及返会
第三十六节 定期宣布德约大纲暨中国对德和约条文之修正
第三十七节 经济股议决敌国债务付款、销账局、处置敌产、战前契约、混合裁判所各案
第三十八节 陆专使等引咎辞职
第三十九节 交德和约内胶州问题完全由德让与日本,中国代表之抗议及宣言
第四十节 希望条件及中日二十一条修正案
第五章 德约签字前之经过
第四十一节 交德和约草案及筹商德约保留与应否签字
第四十二节 三国会议录底稿之交涉及某员谈话
第四十三节 日本内田外部关于还附山东问题半公式之声明
第四十四节 德约签字保留之研究及接洽
第四十五节 德国对于和约之驳辩及承认签字
第六章 中国拒签德约及签定奥约
第四十六节 中国代表交涉保留之无效及拒签德约
第四十七节 宣告对德战事终了
第四十八节 不签约后之舆论及美上议院对于山东案之抨击
第四十九节 议签奥土各约及陆专使定期回国
第五十节 义全权要求接租天津奥租界案
第五十一节 交奥和约条款限期答复
第五十二节 美外部提出调停山东问题办法
第五十三节 日本内田外部还附山东之公式声明与美总统之答复及决定仍不补签德约
第五十四节 奥国和约答辩书关系中国五条决定维持原案
第五十五节 奥约签字暨列强附签各约
第七章 各国续行订定各项暨批准德奥约
第五十六节 赤哈接洽通好条款及停议
第五十七节 解散委员团派施、顾专使签定土、布、匈各约并王专使留欧
第五十八节 德义英法各国批准和约
第五十九节 和会通知中立国对俄政策,又各国签定国际航空专约
第六十节 国际联合会之保工公会
第六十一节 布约签字又补签奥约修正附件及塞而维亚补签奥约
第六十二节 协约十四国与德代表行和约批准书交换礼
第六十三节 高等会议提交对匈条约
第八章 会议后之山东问题与联合会
第六十四节 法议院论山东问题暨天津英商会之建议
第六十五节 美上议院外交股对于德约及山东问题之修正
第六十六节 美总统威尔逊患病及美上议院否决德约修正保留批准各案
第六十七节 美总统对于德约之态度及美上议院重行通过保留案
第六十八节 日本请求直接交涉山东问题及答复
第六十九节 英议院注意山东问题提出联合会
第七十节 山东问题提出联合会之考虑
第九章 各项条约
华盛顿会议
第一章 会议之前因及提议
第一节 美国组织国际新会之预拟
第二节 英日续盟问题与太平洋会议之提议
第三节 英人对于续盟改订之意见
第四节 英政府关于太平洋会议与中日美之接洽及对议院宣言
第二章 美国召集会议
第五节 美国决在华盛顿召集会议及中国不列入限制军备会议
第六节 日本赞成会议之周折
第七节 伦敦预备会议之作罢
第八节 美国正式召集会议及加入各国
第三章 会议前之讨论
第九节 驻外各使对会之意见及建议
第十节 各国报纸论调之一般
第四章 开会前之山东问题
第十一节 日本愿会前解决鲁案
第十二节 日美于会前开议雅普岛问题
第十三节 日使向外交部提出山东善后处置案
第十四节 英美日各报对于日提鲁案及中国之论调
第十五节 英美对于日提鲁案之看法及日本方针
第五章 议题与代表
第十六节 美提会议事程o
第十七节 修正议题之研究
第十八节 各国遣派代表之报告
第十九节 中国代表团统一问题
第六章 会议前各国之论调及主张
第二十节 日本对会之主张
第二十一节 顾使与各方关于会议之重要谈话
第二十二节 欧美各国对于【中】日美之论调
第二十三节 芝加哥借款爽约之影响及讹传
第七章 鲁案拒绝直接交涉之往复通牒
第二十四节 许斯对于答复日本鲁案之意见
第二十五节 欧美对于鲁案答复之舆论
第二十六节 日本对于鲁案答复之失望及二次通牒
第二十七节 会外调停鲁案之趋势
第二十八节 鲁案二次复日节 略
第八章 中国代表团抵美及应付方针
第二十九节 中国代表团抵美视事
第三十节 颁给训条并公报股声明遵守宗旨与政策
第三十一节 筹备应付各重要风说
第三十二节 许斯不赞成修改日程及其谈话
第九章 会议开幕及通过各原则
第三十三节 大会宣布开会宗旨,提议裁减军备办法暨第二三次大会
第三十四节 远东太平洋股经常委员会开会暨中国提出原则十条
第三十五节 提出原则十条后各方之反响
第三十六节 通过罗脱起草案暨日本宣言
第十章 会外交涉鲁案之决定
第三十七节 英美介绍在会外交涉鲁案
第三十八节 议长在大会宣布鲁案开始交涉
第三十九节 鲁案交涉各要点
第十一章 会议中决定各案
第四十节 讨论中国所提【第五项】之具体案件及关税之大体讨论
第四十一节 分会讨论税则案及暂行寝议
第四十二节 治外法权、取销客邮议决案,并拟撤退外国军警及电气交通各案
第四十三节 无线电台、撤退外兵议决案,又租借地案未决议及中立权原则上之承认
第四十四节 议决不私订妨害中国主权条约
第四十五节 大会通过各议案暨议长表示可望导成与会各国一相当协约,并宣布四国协约
第四十六节 日本允认定期撤邮,法国提议无线电委员会,又中国提议利益范围案
第四十七节 撤退外兵议决案改为提议案
第四十八节 议决关税问题各案
第四十九节 通过关税协议并声明保留关税自主问题,又通过劝告中国裁兵节 用案
第五十节 铁路问题、成约问题及势力范围各议决案
第五十一节 日美西伯利亚委任统治各岛两问题之解决,又英代表撤回禁运军火案及通过银行存款问题
第五十二节 开放门户议决案
第五十三节 议结无线电台案之两声明书
第五十四节 中东铁路问题议决案
第十二章 会外交涉鲁案及提出二十一条
第五十五节 会议开始及先议胶关官产、公产、开埠各事
第五十六节 二十一条之提出
第五十七节 会议鲁路之争执
第五十八节 日本坚持鲁路借款之波折
第五十九节 英美提出调停鲁路办法
第六十节 证明北京谈判鲁路之不确
第六十一节 续议决定鲁案各问题
第六十二节 鲁路最后之议决
第十三章 会议之成功
第六十三节 鲁案签字并报告大会
第六十四节 中日美关于二十一条及开发富源、胶路、开埠各宣言
第六十五节 大会通过各案及闭会
第六十六节 英日等国对会之感想及美议院通过各条约
第六十七节 闭会后之尾声
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和议之动机 第一节 德军败退及奥匈求和 驻丹颜公使电 七年九月四日 德军于四月间,以吕白雷至圣刚旦战线为集点,四次烈战,节节进行。七月中达马辜河,忽遇英、法反击,后备雄厚,司令统一,德军不克抵御,且战且退。月余所失土地、俘虏,已逾前得之半。现英、法继续猛攻。惟德人称战线既缩短,易于抵御,不久局体当变,德军无倾覆之虞云云。惠。四日。 驻丹颜公使电 七年九月十六日 奥匈政府十四日直接间接照会各交战国,请派员早日在中立国开诚磋议和局。驻京和使想已将照会全文转达。据柏林各大报言论,谓奥匈发起议和,德未预闻。此项举动,适足示弱,甚至反召[招]危险,和局难望有成等语。丹报议论大致相同,亦以奥国此项举动,难望收效为言。特闻。惠。十六日。 驻法胡公使电 七年九月十六日 各报载,维也纳通信社公布奥国政府正式宣言,拟请各交战国派赴中立国研究和议问题。法国报章仍持冷淡态度。德。十六日。第二节各国对德奥议和论调及德拟与比单独媾和 驻英施公使电 七年九月十六日 据本日路透电称,中央同盟国现切实施行媾和手续三种:其一、奥国业已致书各交战国、中立国暨教皇,拟开媾和会议,无须提议休战,而以两方不生效力之方法于秘密中讨论媾和条件。其二、德国拟与比国单独媾和。其三、德国在海尔新福斯(Mt.Helsing—f0 rs)之代表提议不攻东部喀来利亚(K.drelia),惟须协约由摹南沿海一带(Munnan coast)退兵,方允照办云云。查关于此项消息,目下只有第一次所刊电文而已。据报馆论调谓以上所拟各节,实德国参谋部一时权宜之计,以图稽延时日,俾得及时重整军旅,并为种种守御之设备耳。德奥两国政府预料此等手续必为协约国所拒绝,惟正欲利用协约国之拒绝,以屈服其国人,谓协约国立意将彼等征灭乃已;如是,则必须死力抵拒,以为背城借一之计。现英政府并未接到奥国正式通告,将来亦必不允将此等手续置议也。肇基。十六日。 驻和唐公使电 七年九月十七日 德在西方受挫,军心将摇。现由奥提议媾和,意在缓兵;且欲国人知敌忾方深,以间接振其士气,决非诚意愿和。此系同盟方面看法。和人感情稍异,惟亦以奥提议为难有效。谨闻。复。十七日。 驻法胡公使电 七年九月十八日 奥国提倡讨论和议。昨法上议院开会,法总理宣言:法牺牲太甚,既为德所逼,只能以武力解决。美外部奉总统命宣言:和约问题屡经公布,现无可讨论。英外相亦不允可。再,德国公爵比后妹婿承德政府意旨,八月二十三日致书比政府,欲与比单独媾和。开列五条,所谓如大和议前比能确守中立,当担保归还比国全土,但比应赞助归还斐洲德属地。比政府以此事告联军国。昨日,各报宣布法国舆论,均谓德此举系欲阻联军由比进兵,欺比太甚云。德。十八日。 第三节 德国媾和意见暨美总统之主张 驻法胡公使电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报载,二十四日德首相在国会委员会讨论美总统上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和议十四款,本可作为研究基础,但须视各国能诚心就商,保障人民自由公正与否。同日,德国电,社会党多数提议改组政府,社会党加入阁员。届时拟请新政府宣布:上年七月十九日发表和议意见,一律实行,应声明德国加入各国联合大会,以和平手续解除纷争,并废除军政主义。又归还比国全土,讨论赔偿其损失。又恢复塞尔维亚、黑山国自由。至阿尔萨斯、罗伦两省,可许为自治等语。德。二十五日。附录 美总统威尔逊和平十四条件 一、公开之和平条约,以公开之方法决定之。此后无论何事,不得私结国际之盟约。凡外交事项,均须开诚布公执行之,不得秘密从事。 二、领海以外,无论和平或战时,须保绝对的航海自由。但于执行国际条约时,得以国际之公意,封锁一部分或全部分之公海。 三、除却各种关于经济之障碍物,使利益普及于爱和平及保障和平之各国。 四、立正确之保障,缩小武装至最低额,而足以保护国内治安为度。 五、对于殖民地之处置,须推心置腹,以绝对的公道为判断。殖民地人民之公意,当与政府之正当要求,共适权衡。此种主义,各国须绝对尊重,不得丝毫假借。 六、凡已被占据之俄国领土,须一律退还。凡关于俄国种种问题,须协助其自由发达为前提,俾其自定政策,建设相当政府,入于自由国民团体之下,并供给其一切需要。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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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版很久的书,这本书对了解北洋军阀政府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上为争取中国的权利所做的努力,是必不可少的一本书,史料价值极高。唯一的缺点,就是该书的定价实在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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