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012-11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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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0
本书编写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的突出特点是实用性和权威性。本书共分三编:第一编是法律文本,便于读者准确把握法律本身的标准文本;第二编是条文释义,编者结合立法背景,对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内涵作了深入浅出的说明;第三编是关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通过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理由。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 整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
第四部分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关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及破产监督人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关于重整制度的规定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实施公司重整计划可以不适用公司法
有关规定的特别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
有关问题的特别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关于免责制度的规定
后 记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属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不应该宣告其破产;如果确属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实际上已丧失清偿全部债务能力,即使其现有资产可能略大于负债,也可以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不一定要等其继续亏损到资不抵债时再宣告破产,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更为有利。对破产原因应从严掌握。破产原因的规定,直接决定企业法人能否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其债权债务问题,关系到能否有效地避免欺诈性破产和破产的恶意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一般来说,清偿能力是由债务人的财产、信用、技能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债务人用尽所有这些手段都不能对债务实施清偿的,才构成清偿能力的欠缺。不能仅仅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数额来认定,而是应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三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仅是一种暂时的资金困难。随着企业的运转,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可能会逐渐加以解决。因此,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正是由于单纯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不能准确衡量一个企业是否真正具备破产原因,仅仅用资不抵债作为标准来衡量一个企业,也不能判断其是否确实具备破产原因。因此,本条将这两种情形并列规定作为破产原因,二者缺一不可。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辅之以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