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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

隋彭生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06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隋彭生 编  

内容概要

《中国经济法》共八编:绪论、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共二十五章,内容详细、通俗易懂,供广大读者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四节 经济法的渊源第五节 经济法的原则第六节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第二编 企业法律制度第二章 企业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及企业法第二节 企业法律基本制度第三章 国有企业法和集体企业法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第二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第三节 乡村集体企业法第四章 合伙、私营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第五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份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第四节 和解、整顿、重整第五节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第六节 破产宣告第七节 破产清算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三编 金融法律制度第八章 金融法概述第一节 金融概述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第三节 金融法的地位与体系第九章 银行法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第四节 外汇管理第十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第十一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第十二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第二节 保险业管理第三节 保险合同管理第四编 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税法概述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种类和作用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第十四章 主要税种第一节 所得税第二节 流转税第三节 财产税和行为税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四节 税务检查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五编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工业产权法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第六编 市场交易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概说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八章 广告法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第二节 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禁止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第四节 广告活动第五节 广告违法的责任第十九章 价格法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第二节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三节 政府定价行为第四节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节 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节 产品责任第五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第五节 争议的解决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七编 房地产及建筑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 房地产法第一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法的概念第二节 房地产的所有制度与使用制度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交易与管理法第二十三章 建筑法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第三节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制定第五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八编 劳动及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十四章 劳动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节 工资保障第五节 劳动保护第六节 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五章 社会保险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养老保险第三节 失业保险第四节 工伤保险

章节摘录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企业设立1.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2条规定,设立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城镇集体企业设立的程序。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1)城镇集体企业设立的申请和审批。设立城镇集体企业,设立人要依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持企业章程和有关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2)核准登记。城镇集体企业设立的登记,是指企业设立申请人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将企业设立的事实记载于企业登记簿的法律行为。申请人应于批准后的法定期限内,持企业章程,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集体企业,由登记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开业,不准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和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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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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