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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8-2012年版

三校名师组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三校名师组 编  

页数:

256  

内容概要

  本书是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讲义性质图书,针对民诉的学科特点关键标注,简化记忆考点难点,分类提示,同时加入考频提示以全面准确的演练历年真题,使考生清晰了然考试重点。其独特的体例创新,精当的备考解读,解决了长期困扰广大考生复习法律、法规的一大难题。
  本书高效高分、直击考点、分类科学,内容准确。总结往年考试经验、夯实基础,囊括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必读的辅导丛书。
  本套丛书主要包括8册,本书是其中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册,由三校名师组编。内容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海商法四部分。

书籍目录

国际
 第一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的效力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
  第四节 国际环保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制度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适用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强制性和政治性解决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作战规则
  第三节 战争犯罪
国际私
 第一章 国际私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二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第三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四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六章 区际司法协助
  第一节 区际文书送达
  第二节 区际调查取证
  第三节 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国际经济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节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汇付和托收
  第二节 银行信用证
 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第六章 WTO法律制度
  第一节 WTO概述
  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WTO的重要协议
  第四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税法
海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
  第四节 船舶碰撞
  第五节 海难救助
  第六节 共同海损
  第七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八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战争的开始 (一)战争开始的标志 国际法意义战争的开始以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为标志,“交战意思”可以交战双方或一方的宣战为标志,也可因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三方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的开始。国际实践中的宣战包括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和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两种。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但使领馆以及外交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在使领馆关闭和有关人员离境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不受影响。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在国际实践中,战争开始引起的条约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决定: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的效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明文规定,该条约在战时中止其效力,如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作出了这种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其中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待到战争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3)关于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适用。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 3.经贸往来的禁止。 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的,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 4.交战国人民及财产受到影响。 (1)对敌产的影响: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没收;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动产可以使用,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中立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用于战争目的之外,一般不应拿捕没收;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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