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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

三校名师组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三校名师组 编  

页数:

23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点石成金,凝聚二十载名师课堂授业精华,作为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授课专用教材,本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经二十年的经典传承。千锤百炼,实至名归,带给您身临其境的名师授业风范,与智者的深邃启迪。

书籍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第三节 诉的种类
  第四节 反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对象
  第二节 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其他规定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规定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的概述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程序阶段
  第三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章 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法院基于审判监督的再审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判决
  第三节 民事裁定
  第四节 民事决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第三节 执行措施
  第四节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第四节 司法协助
仲裁制度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仲裁审理
  第五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章节摘录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该主张指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具体的民事争议案件中,针对任何一个需要证明的对象通常可能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主张。  回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给自己造成1万元损失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乙公司主张自己并未违约。  〔辨析〕在本案中,需证明的一个重要的实体法事实就是乙公司是否违约,针对这一证明对象存在两个相对立的主张,即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而乙公司则主张自己未违约。那么,就这一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不可能同时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因此,只能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即甲公司应就乙公司违约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前文所分析的证明对象具体范围中需要证明的实体法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变更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排除对方权利所依据的事实以及主张妨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很显然应当由提出该抗辩主张的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因为这些均属于被告针对原告主张所提出的积极的抗辩主张。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证明对象,谁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特殊规定。  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规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况下,也并不是意味着将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均分配给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为难以举证的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于被告,但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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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的讲义不用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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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杨秀清的讲义扩充版,是在她的授课讲义上又扩充了一些内容。这本书最大的问题是,所有引用的真题统统没有解析。这套书别的部门法真题解析都很全,比如刘凤科大帝和钟秀勇老钟还有杨雄小黑,他们的真题解析都写得很全。但是这本天王的民诉也不知道是不是急着交稿还是价钱没有谈好,总感觉还是个未完成品。没有真题解析倒也行吧,但是因为看了整个三校今年的书就感觉相差很多。还是去买郭翔的授课精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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