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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知识产权法-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二册

隋彭生 等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隋彭生 等编著  

页数:

34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民法是生活的圣经。民法不仅是生活经验的总结,亦是生活的指导。民法不仅是裁判规则,更是不可或缺的行为规则。民法是经用济世之学。民法根植在每一个人的心中。  民法是万法之母。例如,刑法中的盗窃,要以民法中的“所有”和“占有”为逻辑基础。再如,法律关系的概念源自民法,随后才有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民法为部门法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基础。民法,是应用法学的法理。民法对应用部门法的掌握,提供了原理。  掌握了民法,就有了笑傲江湖的资本。  民法作为制度,以法条为表现形式。对重点法条进行归纳整理,是掌握民法的必修课。《“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2册)(民法·知识产权法)》以重点法条为基础,作了有限度的理论扩展和剪裁,使之符合考试需要,又不至于不合理地加重读者的负担。脉络清晰、重点突出、比较简洁,是《“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2册)(民法·知识产权法)》的特点。  ‘民法的学说纷纭,一个具体的观点,就可能有甲说、乙说和丙说。《“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2册)(民法·知识产权法)》观点的确立,依序是法条、真题和通说。例如有学者认为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而《合同法》第49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表见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观点的可靠性,也是《“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2册)(民法·知识产权法)》的一大亮色。

作者简介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讲民法。多年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典型案例设计举一反三;授课风格细致而又风趣,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从事法学教育多年,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谨、认真,授课思路清晰,对司法考试所涉民法考点把握精确。

书籍目录

民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八章 所有权
第九章 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占有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二十五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章 继承概述
第二十七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八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十九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章 人身权
第三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章 专利权
第四章 商标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考点精解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规定国家权力,调整国家活动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权利,调整私人活动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是私法。民法与经济法不同,经济法是公法,是规定国家通过政府管理、调节、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法律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实体法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存在、性质及其范围;程序法规定权利义务实行的手续、顺序。民法是实体法,因为它着眼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因为它规定了事物的发展顺序和证据运用的规则。 民事法律规范有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分。强行性规范必须遵守,不得违反。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学生应当注意区分,哪些是强行性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如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范中,任意性规范较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分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人身关系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一)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人身关系是基于自然人的存在,基于对自然人生命体及精神的保护而产生的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及其特征。人格关系,是因自然人彼此人格的存在而产生的关系,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关系。因此其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是一种主体资格,是一种生而有之的权利。人格,是自然人立于天地之间生存、生活的主体资格,是平等地进入社会、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人格权使人真正享有做人的资格。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主体资格(人格),因而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严格意义上的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我们常说法人也有人格。法人的人格,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主体资格、市场交易的主体资格,这种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是不同的,具有不同的内容。 (3)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人格权本身不是财产利益。但是,人格权可以派生财产利益,例如,对肖像的利用就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4)人格权是专属权。人格权不得抛弃和转让。 (5)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人格的物质性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精神性人格权是人格的精神性要素,包括姓名、名誉、荣誉、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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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精简,不错


读起来还有点困难


书没正式看呢,期待中


这部著作出自于司考辅导名师之手,当然名不虚传。但要有区别对待,对于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基础,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士来说,这册资料是相当实用的,提纲挈领,简明扼要,用作复习是十分恰当的。而对于法律知识基础较薄弱者,不建议使用。


书是好书啊,很想一口气看完,不过法条得慢慢看,慢慢研习。


隋老师讲课很有说单口相声的味道,去年买了李建伟老师的《民法60讲》感觉二人风格不同,隋的很细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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