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
2012-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郑琼现
301
365000
无
宪法从大洋彼岸跋涉到中国,让人倍觉酸涩苦辣,却未浇溢出芳香甘甜,所谓南橘北轵,立宪的中国之果已因水土、气候之故与西方迥异。应该说,晚清至民国时期的立宪史研究,已经取得了硕果,或厚或薄的十几本专门著述,清楚客观地记录了这一历史过程。然而修宪法最易,行宪政实难。百年怀胎,百年之痒,为何尚未诞生出那个本应叫“中国宪政”的婴儿?揭开这个谜底,实有刻不容缓之必要。
郑琼现,男,1967年出生,湖南永州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日本、台湾地区、香港及内地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多篇,并有多篇被国外学者翻译成英文、德文发表。以儒家之道与宪政之路、电影与宪政、近代中西方立宪比较为主要研究课题。
总序
前言
摘要
第一章 立宪的早产性
第一节 皇帝的大权决不旁落
一、朕即国家的虚妄
二、独制天下而无所制
三、权力格局与宪政发生
第二节 男耕女织的无奈
一、商品不仅仅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小农经济与阿Q人格
第三节 “古有自治”的虚妄
一、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二、中国古有自治传统?
第四节 从神治到德治
一、法律之外没有国王
二、中国的治国传统
第五节 立宪的早产性与宪政的运行
一、中国立宪时的先天疾病
二、早产性与宪政运行
第二章 立宪的被动性
第一节 移植宪政的心态:苦涩与屈辱
一、“严华夷之辨”的苦涩
二、正义向邪恶学习的屈辱
第二节 病急乱投医的立宪:寻求富强
一、三个方案的共同主题
二、宪政以富强为主题的后果
第三节 顶不住的立宪压力:精英立宪运动
一、“官”的压力
一“商”的压力
三、“学”的压力
第四节 清末以后:被动性在继续
一、将对宪政的文化抵抗进行到底
二、从“预备立宪”到“训政体制”
第三章 立宪的低契约性
第一节 超越私法的契约
一、宗教语境下的契约
二、政治语境下的契约
三、国家语境下契约
第二节 宪政的契约性
一、宪法文本的契约性
二、宪政过程的契约性
第三节 契约性贫乏症
一、督军团与假代表:谈判协商的流失
二、“因人设宪”:宪法至上的流失
三、非法治道路:和平化和司法化的流失
第四节 低契约性的前因后果
一、前因:契约文化的贫血症
二、后果:宪法的虚文性
第四章 立宪目的的倒置性
第一节 宪政中的政府权力之手
一、有限权力
……
第五章 宪政启蒙的歧变性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版权页: 二、中国古有自治传统? 从词源的角度看,“自治”(“autonomy”)一词来源于希腊语,“auto”意即自我,“nomos”意即规则,自治意味着自我制定规则并服从之。“自治”在英文中大体对应“self-government”,其字面意思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一方面,自治与“他治”相对。就个人而言,一个智力健全的人是一个理性的人,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与决策能力,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和决策者,基于这种假定,一个理性的个人是自治的,这种意义上的自治,不仅指人们享有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而且是指“人们自己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负责的一种状态”。就群体而言,个体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自愿与他人合作,他们根据血缘、氏族、地域、偏好等因素结成社团,成立行会,选举首领直至组建地方性公共团体等等,个体通过这些合作,从个人自治走向联合自治,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自由而非强制下进行的,只要没有违反他们自愿制定的规则,这都是他们的权利,不受他人或其他团体的干预。这种意义上的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订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订章程”。另一方面,自治与“官治”相对。就个人而言,个体的思想和行为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之存在的形而下表象,不应亦不能支配于“非人化”的自然或超自然物,尤其是在人与法律、人与国家的历史多维互动中,如果每个人对于自身基本的权利、自由和责任能够进行理性的批判性厘定,那么,个人就是“自主”或“自治”的社会存在物,“人本身是目的”以及人之“自给自足”的本性赋予了个人自治的丰实底蕴,并因此排除国家权力肆意的干预或善意的关照。与个人自治相比较而言,群体意义上的自治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更为紧密,群体自治是在国家公权力与个人自治权之间设立的一道防护屏,其主要的功能在于直接对抗国家公权,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膨胀与扩张。日本学者阿部齐等人曾就地方自治中的“自治”一词进行诠释,他认为“自治”与“统治”是分别位于两个极端的概念,它的本来含义是自己的事由自己负责处理,而“地方”一词与中央相对,因而“地方自治”的反义词是“官治”(中央统治)或中央集权。可以说,阿部齐式的诠释部分揭示了群体自治的本质。
《部门宪法学系列丛书:近代中国的宪政之痒》是部门宪法学系列丛书之一,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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