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
1970-1
中国人事
杨士秋 等 著
246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第六章 附则奖励制度青关情况介绍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概况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1978年6月12日印发)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事部1995年7月3日印发)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人事部1995年6月2日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事部1995年7月3日印发)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2001年4月11日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2003年7月24日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修订)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2004年2月2日印发)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审计署2008年4月28日印发)后记
其他机关无权批准授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除授予荣誉称号外,中共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者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权批准记一等功以下的所有奖励。 (二)记一等功,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省级以下机关无权批准给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一等功奖励。 除记一等功外,中央机关有权批准记二等功以下的所有奖励。 (三)记二等功,由市(地)党委、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批准。县级以下机关无权批准给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奖励。 除记二等功外,市(地)党委、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有权批准记三等功以下的所有奖励。 (四)记三等功、嘉奖,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或者市(地)工作部门批准。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工作部门无权给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