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1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编
564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案例、任免事项和文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基本保留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刊)的内容,并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文献、任免事项、裁判文书和案例等各项资料的类别为栏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2008年全年公布的资料和文献内容重新进行了整理和归类,以便于读者能够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年度、资料的文档类别和法律类别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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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扣除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人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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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包装很严实,商品保护得不错。只是价格太高了。连运费算下来,几乎没有折扣,太不能忍受了。
精辟、干练、准确、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