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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6辑)

奚晓明 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奚晓明 编  

页数:

29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4辑)(总第16辑)》主要内容包括民商审判动态、司法解释专题、请示与答复、民商审判专论、民商审判案例分析、民商判解点评、民商审判调研等几个方面,对于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具有积极的作用。

书籍目录

民商审判动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研讨会综述司法解释专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请示与答复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偿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到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后,被控股企业的债权人能否据此要求股东和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对被控股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商审判专论抵押权实现:程序定性和规则设计——兼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适用试论公司领域侵权责任制度关于商事侵权责任立法建议的报告——以期货、票据侵权为重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商审判案例分析企业兼并产生的借款债务的确认及政府解除该兼并后相关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冶钢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当事人双方举证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上诉人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就低价转让的股权交易行使撤销权条件之审查——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上诉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民商判解点评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民商审判调研关于就企业破产法有关问题进行梳理的报告关于保险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商事办案思路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关于成立破产类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调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法官学术交流关于德国和瑞典破产法律制度的考察报告对两份判决书写作的对比分析公司合并分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在21世纪商法论坛国际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

章节摘录

  (三)清算程序的问题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受理此案时,当时的法律对于法院适用何种程序组织民办学校清算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要完成对民办学校的清算,必须选择一个可参照的清算程序。当时通过清算使被清算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两种清算的共同点在于,其内容都是对清算对象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清偿,其目的都是通过清理了结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以使其合法地退出市场。两者区别如下:一是适用条件不同。如果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全额清偿,可依据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解散清算。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够得到全额清偿,则必须通过破产清算才能合法退出市场。即便是在解散清算中才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也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二是适用程序和司法介入情况不同。破产清算程序只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即司法必须介入。解散清算既有自行清算,也有司法强制清算。三是债权清偿原则不同。无论哪一种法人的解散清算,债权清偿原则都是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得到全额清偿。而破产清算的清偿原则是按规定顺序依次清偿,同一顺序平均清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再清偿,即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债权是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的。四是清算效力不同。破产清算以破产人的破产财产为限进行清偿,未受偿债权不再清偿,具有免责效力。而解散清算不具有免责效力,解散清算必须全额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不能全额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权的,不允许进行解散清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法院组织民办学校清算的情况与破产清算的上述特点相符。因此,选择参照当时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清算较适宜。即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清算有直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直接规定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从法律对清算程序选择的强制性规定来看,民办学校清算程序可参照的选择项只有破产清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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