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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物权法案例教程

李智,郑永宽 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

李智,郑永宽 编  

页数:

386  

前言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捍卫着“私权神圣”,体现了“意思自治”,追究“过错责任”。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确立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引入操作机制。民法以其固有的伦理性而表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而商法则以其技术性而凸显出浓烈的逐利情结。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书斋里的民商法和现实中的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脱节,不仅民商事立法滞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理论研究更是无法与现实发展同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之一是引进与加强民商法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个对接的桥梁,为校园里的学者和学子们打开一扇深入实务的窗口,也为实务界的律师和法官们开辟一条通往法学理论殿堂的捷径。近年来,民商事立法活动频繁,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之后,《物权法》也在千呼万唤中浮出水面。案例教学无疑也应该紧紧追踪民商事立法的发展。而市面上已有的案例教材大多比较陈旧,难以适应民商事立法的快速更新。有鉴于此,本丛书的编写应运而生。本套丛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亲自挂帅、中国政法大学等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专家学者们广泛的查阅、精心的挑选、巧妙的组织、独特的分析,使得本丛书能如愿与读者见面。本套丛书追踪最新立法、紧扣核心教材、精选真实案件、创新编写体例,实为一套难得的理论性与实务性兼具的案例教材。本套丛书的问世,相信能为我国民商法的案例教学做出应有的贡献。应其邀,欣然作序。

内容概要

民法以其博大精深而源远流长,商法以其实践品格而与时俱进。理论与立法的发展对民商法教学与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案例教学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日益彰显。本丛书秉承法学专业本科教程的核心内容,紧扣重点和难点,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最新案例,聚焦案例的争议点,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套全新的系列案例教程。  本书的写作是建立在我国现行法之上的,在此基础上根据传统民法原理进行分析总结,所选的案例大多数为司法实践中精选的真实案件。编者们从最高法院公报等出版物中挑选代表案例,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获取第一手的真实案例,从网络中筛选典型案例。并依照国内物权教程通过的内容进行编写,根据内容的要求对个别案例进行了修改,通过案情介绍、处理结果、争议焦点、法理分析、争鸣这五个步骤以案说法。在具体的编写过程中作者们力求按照学术规范进行引注。

作者简介

李智,女,重庆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司法、信托法、传统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有专著2部出版。担任《新编商法案例教程》等书的副主编。先后在《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核心期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原则  第一节 一物一权主义  案例1 东阳市食品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等房屋确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李永基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西河村民委员会上乐塘旧寨村民小组等土地侵权纠纷案  第二节 物权法定主义  案例3 黎财崧等与顺德市乐从镇骄子柔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上诉案  案例4 文昌市龙楼镇全美村 第十二东经济合作社等与文昌市龙楼镇宝陵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公示公信主义  案例5 方金珠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诉福建省德化艺鹏陶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6 万州商业银行高笋塘支行与陈开靖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案例7 广州市豪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蒋文超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案例8 辉煌广告公司与金龙宾馆广告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9 赣州华联百货商厦与邹茵不当得利债务纠纷上诉案  案例10 付殿燕与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案例11 梁淑媛与曾冬清财产权属纠纷案  案例12 张文等诉甄收录返还出借的名画案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案例13 吴茜诉杨雪梅等腾退房屋案  案例14 陈土保与林世雄宅基地侵权纠纷案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土地的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  案例15 稻谷湖公司与京北公司土地投资纠纷案  案例16 魏海村等村委会不服阳谷县石佛乡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  第二节 从土地法到空间法  案例17 郑某与秦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纠纷案  案例18 房屋原主能否在已出卖 第二层楼顶加盖 第三层 第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  案例19 建筑物共有部分整改的法律问题  案例20 李有才诉曹建国圈占公共楼梯侵害共有人利益纠纷案  第二节 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案例21 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与长安新城业主因封闭阳台引起纠纷案  案例22 王家荣诉志高房地产公司车库权属案 第五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土地相邻关系  案例23 巷道相邻关系纠纷  案例24 李长林诉李培兴等相邻纠纷案  第二节 建筑物相邻关系  案例25 赵文欣诉上海商城相邻关系案  案捌26 高坤荣与高继宗相邻排水纠纷案 第六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善意取得  案例27 董某诉潘某、简某车辆买卖协议案  案例28 保姆卖了主人房纠纷案  第二节 遗失物的取得  案例29 曾天泉诉张振明耕牛权属纠纷案  案例30 李珉因返还拾得物诉朱晋华、李绍华履行悬赏广告约定  的给付酬金义务纠纷案  第三节 埋藏物的发现  案例31 王风良与王荣花等白银确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32 元宝归属案  第四节 添附  案例33 宋某诉李某等六人返还财产案  案例34 廖文清与廖文武装潢添附纠纷案 第七章 共有  第一节 共同共有  案例35 李志裕与陆亚虾等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案  案例36 陈阶金与全南县城厢镇城厢村路住坝村村民小组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案例37 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38 周连法诉广西防城港市港鑫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确权纠纷案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八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39 徐华美诉徐昌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  案例40 孙纪平与张凤兰等六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例4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下塘村一组诉彭水县高谷老龙口养殖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例42 林建芬诉林永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第十章 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43 麦锦佳与刘宝杏等宅基地纠纷上诉案  案例44 吉孝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北村民委员会承包维修水坝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一章 地役权  案例45 凌金招与曾祥伟相邻通行纠纷上诉案 第十二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的设定  案例46 安陆市泱水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周贤高、宋楚桥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47 张某、林某诉国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48 陈少辉与佛山市贵翔陶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抵押权的效力  案例49 昆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诉中植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特殊抵押权  案例50 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诉宣城市宣州区百货公司、宣州百货商城、芜湖百蕊房地产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杰成房地产公司侵害抵押物权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案例51 江西绿友肥业有限公司诉信丰县大阿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52 工行鹤壁分行长风路支行诉金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最高额抵押权案 第十三章 质押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案例53 郭耀南与上海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舍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54 刘延清与东营市东营区金都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权利质权  案例55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56 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最高额质权  案例57 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支行因承运人无单放货致其提单质押权不能实现诉象山县兴业航运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四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的效力  案例58 上海忠信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凌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59 铜陵市天河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芜湖石碗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留置权的消灭  案例60 包钢综合企业集团公司工程修建部修配厂与包钢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61 珠海市吉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62 上海大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特殊留置权  案例63 深圳市天白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北京市华北储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64 上海金山化工厂与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第十五章 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 让与担保  案例65 临海市工艺服装绣品厂破产清算组诉临海市 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让与房屋产权担保债务逾期未履行返还房产权案  案例66 辛集市前营乡人民政府诉辛集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案例67 南平市武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陈纯坚买卖合同案  案例68 湛江市坡头联营发展总公司与李昌富等借款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案 第十六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  案例69 陈本林诉深圳市兆神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  第二节 准占有  案例70 蒋冬梅诉中国建行淮安市西马路分理处、中国建行淮安市两淮分理处、中国建行吴江盛泽支行财产损害纠纷案

章节摘录

一栋建筑物如果已被明确区分权利主体的各自专属部分,便不能看作是共有,而应是区分所有,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也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则。从物质的形态来看,一幢建筑物是在地基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从法律上讲,各区分所有者都应当对地基使用权享有权利,任何一个区分所有者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某一部分的专有权,那么就自然享有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其权利义务的大小应依据专有部分的大小来确定。结合本案,郑某只能从转让地基的价款中分得3万元。【争议焦点】1.秦某与郑某对三层楼的占有关系如何?2.秦某和郑某对地基使用权如何分享?【法理分析】土地所有权,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涉及土地的上面和下面。土地所有权不是单纯的地表支配权,而是包括空中和地下的支配权,当然要限制在物的支配可能性范围内。民法上,共有可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日本通说认为是共同所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说认为是按份共有。本案中秦某与郑某对三层楼房享有的是共有权还是区分所有权?这是本案分析的基础。本案中的原房屋最早由秦某单独所有,1990年秦某将原房屋一层转让给郑某以后,尽管双方在该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注明房屋系双方共有,但实际上该房屋并非共有,而是区分所有。这是由于共有与区分所有具有本质的区别:所谓共有,指数人对某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不是指数人对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亦即共有本身只是代表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包括按份共有人)应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从共有物的角度看各共有人的权利都可及于整个共有物,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得对共有财产主张单独所有权。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将建筑物采用某种方式进行分割,而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各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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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优点是比较贴近最新法律!


该教材编写案例过长且重点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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