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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学

刘铁红 主编 安徽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安徽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铁红 主编  

页数:

227  

Tag标签:

无  

前言

  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全球旅游业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尽管也面临着恐怖主义、政治冲突和局部战争、自然灾害、流行疾病,以及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巨大挑战,但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下,全球大众化群体旅游在不断地变革和调整中高速发展的强劲势头已不可扭转。  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10年全球国际旅游人数将达到10亿人次,2015年将达到12亿人次,2020年将达到16亿人次。与此同时,旅游活动也正从单一的观光旅游向着集观光、休闲、度假、商务、探险、考察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方向发展,旅游的社会经济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将旅游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甚至先导产业。  经过20年来的发展,我国旅游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产业形象日益鲜明,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同时也是具有明显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之一。我国已由旅游资源大国发展成为世界旅游强国。本世纪之初,中国旅游业的综合实力已位居世界第五,另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到2020年,中国旅游入境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将达到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将达到2.1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将超过2.5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9%~11%,旅游业将真正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中国旅游业持续、高速的发展客观上为旅游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对旅游学科理论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同时也给旅游研究工作与教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旅游学科的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我国旅游学科发展相适应的是我国旅游教育事业的进步。

内容概要

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旅游业要获得又好又快的发展,就必须有完善的旅游法制建设。但目前我国的旅游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旅游执法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本书参考其他国家的旅游法制建设经验,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旅游法制发展道路,以促进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旅游法概论 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和审批 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第五节 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第三章 旅游饭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第二节 旅游饭店监管制度 第三节 旅游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领队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五章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六章 旅游合同制度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七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二节 外国人人出境管理制度 第三节 出入境边防检查制度第八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 第三节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第九章 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制度 第一节 旅游安全 第二节 旅游保险第十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交通法规概述 第二节 航空运输管理法规 第三节 铁路运输管理法规 第四节 水路运输管理法规第十一章 旅游纠纷和纠纷解决 第一节 旅游纠纷概述 第二节 旅游投诉 第三节 旅游纠纷的仲裁和诉讼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通过立法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依法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性。经营者的义务往往是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经营者义务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10项:  (1)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前提是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的这一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达到有关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要求。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是指诸如剧毒、易燃、易爆、易碎等商品和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潜在危险的服务如医疗、美容等。对此,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作出准确的说明或者标注上警示标志,并加以口头说明,以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引起注意。经营者还应当通过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这些商品或者在接受这种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针对经营者可能发生的过失错误所设定的补救措施。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这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也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过失,甚至是严重过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现失误就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危害尚未发生的,就应该按本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以制止危害的发生;对于危害已经发生的,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3)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是指以下内容: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说明,以及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等。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不能为了推销其产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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