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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杨士富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士富  

页数:

400  

字数:

523000  

前言

21世纪的中国创造了无数的辉煌,足以让中国人感到骄傲和自豪。2020年中国将有可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在世界的大舞台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而中国的发展和强大也更加需要法治。经济全球化正在深刻地改变着这个世界,其核心是各国贸易市场的统一化,是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而统一化的途径已经不是靠战争,而是靠市场背后的规则的统一来实现,即经济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国多姿多彩的法律国际化,尤其是商法。我们高兴地看到,国际商事主体正努力地运用国际商法原理,不断解释和解决在商事活动中出现的大量的实务法律问题。这足以说明国际商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旺盛的生命力、较高的学习和研究价值。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十国际私法。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后,为培养国际化的实用人才,各高校都在进行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及教学方法改革。国际商法已成为各高等院校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管理、电子商务、外语等许多专业争相开设的主干课程。学习和掌握国际商法,除了学子们奋发努力、教师们精心组织外,能有一本富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的教科书尤为重要,本书即为此目的而写。一部好的教科书既是学生最贴近、最易交流的启蒙老师,也是学生学习事半功倍的基础。本书贯穿案例教学法思想,每一章从开始到结尾都适当地设置了鲜活、生动的案例,起到以案例说法的效果,这也是笔者多年法律教学与实践的结晶。本书涵盖了国际商法的重要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讲述国际商法需要研究的重要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本书共10章,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每一章都以案例导入,引发学生对国际商法问题进行思考,进而提高其学习的兴趣。在阐述国际商法理论的过程中,以大量典型案例说法,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使国际商法的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使读者能学以致用、举一反三。每一章的章后都列有丰富的思考题和练习题,使学生对本章的知识能够及时进行检验和进一步强化。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管理、电子商务、外语、市场营销等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使用,还可作为经贸实务者、经济管理者及其他各界人士学法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 概述 1.1.1 商、商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 1.1.2 国际商法的渊源 1.1.3 国际商法的体系 1.1.4 国际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2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1.3 西方国家两大主要法系的比较 1.3.1 大陆法系 1.3.2 英美法系 1.3.3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 1.3.4 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互融合 1.4 中国法律 1.4.1 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 1.4.2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1.4.3 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练习题第2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2.1 概述 2.2 合伙企业法 2.2.1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2.2 合伙企业的设立 2.2.3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2.4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2.2.5 合伙企业的解散 2.2.6 有限合伙 2.2.7 合伙企业的利与弊 2.3 公司法 2.3.1 公司与公司法基本理论 2.3.2 公司的设立 2.3.3 公司的年度报告与财务会计报表 2.3.4 公司资本 2.3.5 公司股票 2.3.6 公司债 2.3.7 公司的治理 2.3.8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2.3.9 外国公司 2.3.10 公司组织的优缺点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练习题第3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3.1 概述 3.1.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3.1.2 代理的法律渊源 3.1.3 代理权的产生 3.1.4 无权代理 3.1.5 代理关系的终止 3.2 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4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5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第6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7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8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第9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4.公司的高级职员1)公司职员的概念在西方国家,所谓公司高级职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在英国和西欧一些国家,还应包括审计员。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只有那些比较重要的管理人员,才属于“高级职员”。按照西方国家公司法的传统观念,高级职员也是雇员,是在董事会授权下执行和实施董事会所决定的政策。因此,高级职员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而自行决定的。西方国家任命高级职员的一般做法是,由董事会与职员签订一个雇用合同。根据雇佣合同,董事会有权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随时撤换其职员,但必须向被解雇者陈述原因。如果属于明显不合理的解雇,即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解雇职员,公司必须给予被解雇职员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在英、美等国,由股东直接决定高级职员人选的倾向正在加强。美国特拉华、内布拉斯加、新泽西、新墨西哥等州的公司法中都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按内部细则的规定,高级职员由董事会或由股东大会决定。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则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司库和其他高级职员由股东大会决定。而在大多数西欧国家的公司法中,则明确规定:审计员必须由股东大会的多数票予以决定。公司的一般职员,根据公司法或内部细则的规定,通常由总经理直接任免。职员的资格,总的来说,基本上与代理人的资格差不多,即公司职员应具有代理人所必须具有的法律行为能力。2)公司高级职员的职权高级职员的权力源于董事会。各国成文法很少涉及对公司职员(包括经理人员)权力的规定。公司职员权力的行使能否对公司有约束力是一个重要的敏感问题。解决该问题的依据通常属于代理法的范畴。公司职员是公司的代理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只能通过其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而代理人的行为要对本人产生约束力必须要有本人的授权或基于其他法律原则的考虑,方能要求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公司职员的职权分成如下三种形式:明示权限、默示权限和不可否认的权限。在这三种方式下,公司职员的代理行为可以对公司(本人)产生约束力。(1)明示权限。公司职员的明示权限是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细则或董事会的决议明确授予的法定权限。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特拉华、纽约等州的公司法几乎用同样的语言作了如下规定:“所有公司的职员和代理人,在他们和公司之间,都应拥有按内部细则规定或按董事会决议规定(不得违背内部细则)的权限,并在管理公司时执行之。”在美国,几乎所有公司的内部细则都列举了各类职员应具有的各种明示权力。(2)默示权限。公司职员的默示权限,又称可推定的权限,或固有的权限,是指由公司同意给予其职员行使其职务所必需的权限。这种权限不是书面明确规定的,而是从明示权限中推定而产生出来的一种不言而喻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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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正版的,好几本有一两页残次。。。不过能看,还是给个好评吧


有实例,易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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