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永久和平论

(德)伊曼努尔・康德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05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

(德)伊曼努尔・康德  

页数:

85  

字数:

56000  

译者:

何兆武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表达了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有关战争与和平的最重要的见解,及其关于议制政府与世界联邦的构想。康德对实现永久和平提出了必要的原则,并克服在实现和平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困境与解决方法。并最终超越没有法律的野蛮状态,建立一个各民族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每一个国家,甚至最小的国家,都可以不依靠自己的力量或者自己的法律裁决,而只是依靠这个各民族的大联盟,依靠一个联合起来的力量,依靠以联合起来的意志的法律为根据所做出的决定,来获得自己的安全和权利。

书籍目录

译序走向永久和平第一节 本节包括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第二节 本节包括走向各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第一条系论 论永久和平的保证第二第系论 对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附录一 从永久和平的观点论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分歧附录二 根据公共权利的先验概念论政治与道德一致性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结论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永久和平论 PDF格式下载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对和平的总论,阐述了的哲学观


世界永久和平是人们的共同向往。这本书虽然很薄,但是作者对世界和平的永久性持乐观态度,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值得一看。


看了四五遍这本小册子,加上自己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和平和战争都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必须元素,和平只是为了准备下一场战争,和平只是我们的想象与期望。和平是利益分配平衡的遮羞布,它的宣传与被宣传,使人们忘记现实的残酷,使人们自觉不自觉的身陷一个牢笼的社会。


正是康德的这本薄薄书籍
奠定了国际和平的基础
社会的发展
并不是如现实主义说的那样
是赤裸裸的权力稚子呼牛归
人类完全有能力在社会发展的猫扑一天
走向和平


对于国际政治、国家关系专业的研究生来说,这本书实在是太好了。


这个小册子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有收录


很简短,不太好理解


康德的书大概这本算是最为简单的吧,别的书都没读过:(虽然已经过去200多年了,可是这本书真的还是很不错的,很有借鉴意义,很多东西感觉很适合说现在的美国啊!


很严肃,很薄。


没怎么看懂,算是经典之作


   康得这本书论述的是永久和平是可能的以及它是如何可能的。
  
   康得认为国家追求权利的方式只能是战争,而非其他。条约结束的只是这一场战争,而非战争状态。既然国与国之间的条约不能起作用,那么什么才能保证和平呢?
   在我们必须无条件的依据道德来行动的意义上讲,道德是实践的,康得认为只有依据道德才能保证永久和平。
   那么,道德力量是怎么使和平实现的呢?如果每个人心向和平,且每个人都是宪法的制定者(宪法必须执行),那么每个人的道德力量都会心向和平,阻止这个国家进行战争。这样每个国家都是这样,那么他们的和平条约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而每个人都参与制定宪法的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既然这样国家(作为公民的国家)也可以用法律来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法律的条款就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
   我们可以看到德国没能实现民主,于是成为了战争的策源地,由于他的不民主,导致他追求权利的方式是战争,而非条约。那么哲学家的作用就是启蒙,告诉并引导人民走向民主,通过民主实现和平。太理想主义了。。
   上面是我的理解,但是我我依然坚持永久和平是不可能的。
  


   这篇文章的副标题是“一部哲学的规划”,是康德晚年对于“世界和平主义”思想的一篇重要论文。文章开篇即以哲学家所做的那种“甜蜜的梦”为引子,一方面对政治家进行讽刺,另一方面又指出对以理论家而言,始终应该拥有言论自由而不应当受到政治家的干涉,要有勇气敢于在理论上进行某些论证。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按照法学的传统由六项先决(预备)条款、三项正式条款、两条系论(补充)和两个副论(以附录形式出现)构成。我在这里谈谈我的一些理解和感受。
   1.战争状态是必须要终结的野蛮状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六项先决条款论述之后,康德对这六项条款进行了分类,指出了哪些是严格的、无论何种情况都是一律有效的,是迫切需要实施的,剩下的则是可以暂缓实施,容许推延的。而这个分类的依据或者说是标准,在我看来,则是:凡是涉及到严重威胁国家与国家之间安全的、甚至说是时刻有引发战争的条款,康德都将其归结为第一部分,即必须立刻加以严格实施,这也表明了康德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是异常坚决的。
  从逻辑上看,康德首先是对战争进行了定性,他指出“战争只不过是自然状态之下的一种可悲的,以武力来肯定自己的权利的必需手段(在自然状态之下并没有现成的法庭可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这里双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就都不能被宣布为不义的敌人(因为这就得预先假定有一种法庭的判决),而是战争的结局(就好像是面临一场所谓上帝的审判那样)决定了正义是在哪一方的。”康德是从战争的惨痛经验中,从消除国家对国家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中建立起他的永久和平论。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前面所论述到的自然状态的设定,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逻辑联系。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缺乏彼此的信任,会导致使用一些所谓的恶劣手段:“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为:例如,其中包括派遣暗杀者、放毒者、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等等”。因为这些手段都会不可避免的导致“绝灭性”的战争,会因此而摧毁和平的目标。
   其次,让我们回到第一条款,“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这里特别强调了必须是不包含任何具有隐性战争可能性的条款。若是那样的话,所谓的和平条约将沦为停战协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和平意义。再来看最后一条严格意义上的先决条款:康德在文中要求“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康德分析了两种可能性的干涉,首先是一个国家已经分裂为两个确定部分的时候,在康德看来,他国对于这任何一个声称自己代表全体的部分的这种行为并不被视为干涉内政,并将其行为解释为“本国”的确是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如果是在本国情况并不明朗的前提下,他国若再进行干涉,则视为侵权。对于这则条款在今天看来依旧那么熟悉,早已经内化在联合国宪章中了,我们可以看到康德思想在今天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最后,我们来考察下被康德列在所谓“第二部分”的先决条款,即那些可以暂缓实施的条款。在第二条款中,康德明确指出国家不等同于商品,不可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因为这种行为是有悖于社会契约论的初衷的,我们能从这里看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影子。在常备军设置方面,康德并没有一概而论,而是指出常备军的设置的确威胁到国家安全,应该逐步加以废除,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当国家公民自愿从事定期的武装训练,从而保全自身和自己的祖国以反抗外来的进攻,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尽管一个国家不应该有侵略他国的野心,但是这并不妨碍和排除进行某些正当防卫的措施。我们从国家的对外职能可以很清楚的理解这一条款。在国债方面,显然康德是富有远见的,两百多年前的时候,他就能够预示到基于战备需要而进行的国债筹集:“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订”。联系到当今的国际形势,美国的军费开支是全世界最高的,美国也同样是全世界最大的债务国。
   2.共和制的自由国家联盟。在三项正式条款的前两项,康德指出了未来构筑世界公民体制必须一方面是共和制,另一方面是自由国家联盟。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未来社会的和平状态是被建立起来的,康德指出了要建立起三种层面上的合法体制:即根据一个民族的人们的国家公民权利的体制;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权利;世界公民权利。不得不在这里指出,哈贝马斯继承了康德的这种思想,并在他的“后民族结构”理论中加以应用,在现实层面上,作为欧盟的官方哲学家,他也一直在致力于这项工作。
   先来看共和制。在康德看来,惟有共和制是具有永久和平的前景的。“共和制除了具有出自权利概念的纯粹来源这一起源上的纯洁性而外,还具有我们所愿望的后果,亦即永久和平的前景”。因为只有实行的是共和制这一政体形式,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将进行战争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每个公民都会从自身角度出发进行着想。倘若不是采取共和制,而是采取专制主义,则战争的可能性将会得到大大提高,因为“领袖不是国家的同胞而是国家的所有者。”
   再来看自由国家的联盟。如果这个联盟是自由国家的联盟,那么按照社会契约论的学说,国家与国家之间基于世界公民权利而形成的联盟是行之有效的。因为就单个的国家而言,若是加入到这个联盟,那么就意味着法律的制订者和约束对象是同一的,这样一来,法律就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如果某个国家不遵循它自身制订的法律,那么也就意味着,在事实层面上来看,它已经脱离了这个联盟。需要指出的是,康德文中曾经这样说:“这一逐步会扩及于一切国家并且导向永久和平的联盟性的观念,其可行性是可以论证的。因为如果幸运是这样安排的: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那么这就为旁的国家提供一个联盟结合的中心点,使它们可以和它联合,而且遵照国际权利的观念来保障各个国家的自由状态,并通过更多的这种方式的结合渐渐地不断扩大”。在我看来,康德这里暗指的是德意志联邦。
   3.建立在普遍友好基础上的“世界公民权利”观念。在第三项正式条款中,我们能够感受到康德的伟大之处。在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中,普遍友好的观念需要我们加以注意。“由于共同占有地球表面的权利而可以参加社会,地球表面作为一个球面是不可能无限地驱散他们的,而是终于必须使他们彼此互相容忍;而且本来就没有任何人比别人有更多的权利可以在地球上的一块地方生存”。联系到我们的当代社会,由于全球化的来临,西方发达国家同发展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而我们地球上的资源则是有限的,国际海洋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及附近海域的开采权日益成为争端,可以想象的是,在南极甚至是未来的月球的资源,也有可能成为各国竞相追逐的对象。但是,不要忘记康德的思想,我们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人都并不比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利。
   随后,康德继续论述到,“既然大地上各个民族之间(或广或狭)普遍已占上风的共同性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在地球上的一个地方侵犯权利就会在所有的地方都被感觉到,所以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为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作的一项必要的补充”。康德向后人指出了世界公民权利并不是所谓的幻想,而且我相信终究有一天,康德的这种“世界公民主义”思想会得到实现。


  本书可分为四部分:条款、系论、附录、重提。对条款的阐述在后三部分。论证的非常复杂和繁琐,也非常精彩,对论证部分实在不好总结什么。本篇不算什么书评,只能尽量帮助大家理解本书的“条款”部分的内容。
  
  
  一、本书第一节(即条款)实际上可以说是康德心中文明国家的标准或应当提供的保证:
  
  1、凡合约中有导致战争的条款的,均不得视为有效;
  2、没有一个独立国家可以以任何方式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3、常备军均应被废除;
  4、国家均不得为战争而发行国债;
  5、任何均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注意:这些关乎的是一个国家对外的文明,即外交关系与主权理论,与专制、民主、自由等国内情况无关。
  
  二、永久和平的伦理基础——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是共和制
  民主、共和、专制,三种公民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具体承担。
  
  (一)共和制
  1、社会成员是自由的;
  2、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3、人之间的关系是对共同立法的依赖(附注里解释较详细);
  4、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
  因而权力来源是纯粹的,并且国民对战争承担了完全的责任,开战必谨慎,和平的基础就奠定了。
  
  (二)专制
  1、国家独断的实行自定的法律;
  2、公众的意志为统治者的私产。
  由于法理上国家已可被任意解释,领袖就可随意草率的开战。
  
  (三)民主制
  奠定了一种将多数人的声音变为一个人的声音的行政权力,在无代议制的情况下国家(公众)成了立法的执法者,因而必然成为专制。
  
  (四)代议制
   这不是政体而是议政方式,代议制决定了国家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
  
  可否推论代议制的核心是选举精英立良法,使用庸众行良法。
  
  康德在这里的隐含前提或条件,都有权利问题的影子。在后半部分的“系论”和“附录”里有也出现了关于权利的基本问题。就是权利在任何地方都不应服从于权力,权力无论受到多大的损害都不能以此为借口限制权利,关于国家权利、公民权利康德将其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位置。
  
  三、永久和平的方法论——国际权力应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
  前提 国家是民族的(事实上民族可置换为有相同理念的人),而民族这个群体最可能具有相同的理念。
  
  民族之间是天然矛盾的,若多民族国家必然有不义的存在,因为国家必然有立法者(上位)与倾听者(下位)的关系。
  
  多民族国家的民族矛盾隐含在公民——法治状态下并由于政权强制而十分隐蔽,为避免和前述共和制的和谐矛盾,此处国家等于民族。
  国家追求自身权利只有战争,但胜利不能解决权利问题,胜利可以带来和约,但带不来和平。在无法律状态下实质只有战争状态,要走出这种状态,必须有各民族的权利契约,在这种契约下的“……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就像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康德认为民族只能自决内部的和平或战争的权利,而不能自决对外族战争的权利。因此这个联盟实际上根本毋需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法律。各国尽到自己的义务即可,对他国无任何的权利,因为“国际权利的概念作为进行战争的一种权利,本来就是完全无法思议的,因为那样一种权利并不是根据普遍有效的限制每一个个体的自由的外部法律,而只是根据单方面的准则通过武力来决定权利是什么了”
  
  四、永久和平的文化基础——世界公民权利应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
  
  这不是仁爱问题而是权利问题,友好是指一个异乡人不受敌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访客的权利,而非做客的权利(成为同伙的可能)。因为人在地球上享有同等的生存权,所以地球不能无限驱散他们。
  
  “既然大地上各个民族之间(或广或狭)的紧密性限制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在地球上的一个地方侵犯权利就会在所有的地方能够都被感受到;所以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为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作的一项必要补充。惟有在这种条件之下,我们才可以自诩为在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
  


IqBq,b.S
太反动了!!


在我留言板说嘛,跑这里来说个不相干的~~~


这个很强大。。读书读到头大的人飘过。。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