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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前沿

刘俊海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俊海  

页数:

378  

内容概要

  为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从根本上奠定我国证券市场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基础,《中国资本市场法治文库: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前沿》从法治的角度,围绕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积极谋求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治本之策。  本书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指南针;在证券发行制度上,我国未来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仍要在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与创新;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心脏;公司治理乃公司命运之所系;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受托人信托义务之违反;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从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层面理顺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证券市场立法和司法必须扭转重行(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等观点。这些观点对规范、健全、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资本市场法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

刘俊海,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等校兼职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主编。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历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教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1996年至1997年,赴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阿姆斯特丹大学研究欧盟公司法。2000年至2001年,赴密歇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研究美国公司法。2011年至2012年,作为密歇根大学格劳秀斯与休斯学者,研究美国证券与金融监管。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有:《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一文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获首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推进资本市场法治的新思维 第二节有关研究方法的说明 第二章 弘扬和谐股权文化,构建投资者 友好型法治环境 第一节 弘扬股权文化的意义 第二节树立股东主权理念 第三节树立股权平等理念 第四节树立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理念 第五节树立股东民主理念 第六节树立股东诚信理念 第七节 弘扬股权文化的若干建议 第三章证券发行制度改革 第一节 证券发行及其监管体制 第二节 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 第三节再融资的责任与道德 第四节非法证券活动的整治 第四章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改革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劣及其与行政监管的互动关系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比较 第三节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四节小结 第五章 完善公司治理——兼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对《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总体评价 第二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 第六章新公司法框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第一节 英美国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强力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试点评析 第三节 新《公司法》应否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 第四节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的关系 第五节 寻求良好的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构成比例 第六节完善独立董事的能力建设机制 第七节 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 第八节 明确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 第九节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 第十节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第七章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第一节 当前的裁判依据 第二节 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归责原则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 第五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最高限额问题 第八章 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学思考 第一节 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股改对价的基础——股权分置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节股改对价的本质 第四节股改对价的确定原则 第五节股改对价的确定程序 第六节股改对价的形式及其履行 第七节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 难点法律问题 第九章 证券市场执法体制研究 第一节证券犯罪及执法合作 第二节 我国现行证券犯罪执法合作情况分析 第三节 证券犯罪执法合作的比较法研究 第四节证券犯罪执法合作的对策研究 第五节 证券犯罪执法合作的模式选择 第六节小结 第十章 完善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 第一节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 第二节 司法、执法机关应当对证券民事、行政与刑事 案件予以同等关注 第三节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协调 第四节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五节 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第六节 投资者应否起诉面临退市甚至破产境地的虚假陈述公司 第七节 建立快速落实证券民事责任的争讼解决机制 第八节 投资者协会在落实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章 强化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一节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第二节 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实践 第四节 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公司经营成本的外部化程度是弱势股东地位产生的根源之三 “羊毛出在羊身上”。控制股东或管理层高举其控制下的“公司”面具,可以从容不迫地委托律师与中小股东展开马拉松式的诉讼。不管控制股东或管理层胜诉还是败诉,控制股东或管理层总有办法将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计入公司的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给广大中小股东。一方面,中小股东维权成本过高,而控制股东或管理层违法成本过低;另一方面,随着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一些控制股东和管理层误以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是“豆腐政府”,软弱可欺。于是乎,欺诈起中小股东来更是有恃无恐。 4.股东先行向公司注入股权投资是弱势股东地位产生的根源之四 作为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股东必须及时足额地向公司支付股权认购价款。就投资活动或者消费活动的一般规律而言,一旦消费者向商家、投资者向公司移转了自己曾经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或者股权财富,就丧失了对这些财富的直接管领、支配和控制。消费者丧失了对转移财富的物权,换回了债权,而债权不是支配权,而是请求权。股东丧失了对转移财富的物权,换回了股权,而股权亦非支配权,而是请求权。在经济学上被统称为“被代理人”的债权人、消费者和投资者一旦丧失对财富的直接支配,往往就变成了弱者,而财富的占有者(债务人、商家和公司管理者)摇身一变成为强者。换言之,能够自由支配他人财富的人是强者,而自己财富被他人支配的人只能是弱者。控制产生利益,产生权力,也产生强者与弱者。 二、向弱势股东倾斜是现代资本市场法治的理性选择 1.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贯彻和捍卫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应当承认,国家作为公权力执掌者在介入市场活动时应当一碗水端平,对包括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予以一体平等保护。问题在于,抽象的立法文件或者理论体系中的法律平等、形式平等、抽象平等并不能代替残酷的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不平等、实质不平等、具体不平等。要恢复强者与弱者之间(尤其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必须根据不同之事、不同对待的平等理念,把实践中已经向强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的原位,帮助弱者收复失去的平等待遇。因此,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弘扬了实质平等文化,并最终贯彻了权利神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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