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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

杨波 编 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波 编  

页数:

350  

Tag标签:

无  

前言

  商业保险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培养专业的保险行业人才、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和普及保险知识成为高等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也值得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探讨。  在积累了近十年的专业教学经验以及大量资料的背景下,我决定编著财产保险方面的教材,不仅可以更好地配合实际教学工作,也是对教学经验和思路的体现与总结。  高等教育应该是个创造性的工作。让学生保持专业学习的兴趣、掌握研究的方法是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教材作为专业教师的重要辅助工具应该很好地体现这一思路。本教材的内容特点可以总结如下:  1.这不是一本工具书。在前人的相关教材中,有些堆砌了大量的保险产品的条款,这很有价值,但不应该作为一本高等教育教材的主要内容出现。这是因为:首先,保险条款的飞速更新会让这本教材变得失去现实价值;其次,在资讯发达的今天,这些知识的获取成本很低,不需要专门用教材增加其获取的渠道;最后,高等院校不能等同于相关企业的员工培训部门,掌握或熟知产品条款的事情还是交由他们去做吧。所以在本教材中不会有太多的条款的列举,甚至在介绍一些产品时,只是选择其有代表性或特殊的一些方面进行讲解。希望通过这本书,可以让学生理解“为什么”而非简单地停留在“是什么”的程度上。  2.这不是一本保险的百科全书。教材内容细致入微应该是编者的追求,但这不代表全面综合。对以财产保险为研究对象的教材而言,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介绍所有的产品,涉及市场的所有方面和内容。这样的选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是基于时间的刚性约束。目前我国高校的教学模式基本相通,一般一学期一门专业课,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讲全所有的内容,必须有所选择和放弃。其次,对于学生而言,举一反三是最应该培养的能力,对教师而言,应该授之以渔。相通相近的内容,教师可以进行轻重的调节,甚至选择放弃。以运输工具保险为例,机动车辆保险详细介绍研究后,对船舶、飞机以至其他的运输工具保险完全可以简略处理。最后,实用性也很重要,一些非常专业的甚至有些生僻的研究领域,在基础教学研究的教材中也是可以省略的。从概率论的角度而言,你的受众可能一辈子用不到这个知识,尽管它是个好东西。  3.这不是一本以打败读者为目的的高深的科学著作。一本书如果看不懂或看不下去,我们或许可以从读者的角度去发掘原因,但一本教材如果是这个结果,只能从编者身上去找原因了。所以,文字的通俗化、尽量多的案例是本书的选择。同时通过研究贴近现实的热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大量的相关补充阅读使本书的可读性增强。当然教材不是小说,基本的学术严谨是必需的。

内容概要

通过对具体财产保险险种的介绍,探讨商业财产保险运作的具体方式和方法。重点对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不仅让学生了解常见的财产保险险种,熟悉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而且能够通过对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举一反三,使学生不受制于时间。本教材主要按章节介绍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市场情况,并分析了具体的财产保险险种。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篇 基础知识篇第一章 财产保险概述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念 第二节 财产保险原则 第三节 财产保险数理基础第二章 财产保险特点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第二篇 市场篇第三章 财产保险市场 第一节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概况 第二节 发达国家财产保险市场概况第四章 财产保险市场主体 第一节 财产保险市场供给方 第二节 财产保险市场需求方 第三节 财产保险市场其他主体第三篇 产品篇第五章 财产损失保险之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商业机动车辆保险 第二节 第三者交通强制责任保险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与理赔第六章 其他财产损失保险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第二节 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节 工程保险 第四节 农业保险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雇主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第八章 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 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节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第三节 保证保险

章节摘录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财产保险业务经济分类归总,其目的在于让人们在了解财产保险各险种共性后,对各险种的范围、内容、特点等有具体的认识及了解。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财产保险理论上可以分成多种类型。  (1)按保障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与信用及保证保险,这种分类方法是较为常见及实用的。  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种有形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与农业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也可以独立保单承保。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及保证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所确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具有担保性质,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2)按保险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  (3)按实施方式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等。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它是由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如第三者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等。  (4)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或约定价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以作为保险金额的财产保险。发生定值保险事故后,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定值保险主要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难以确定价值的财物,如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不定值保险与定值保险相对应,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待风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财产保险。不定值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一般而言,大多数财产保险均属于不定值保险范畴。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称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称为超额保险。  (5)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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