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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经验.2

公丕祥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公丕祥 主编  

页数:

436  

内容概要

纵观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审判经验,作为重要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民司法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历程,就是对审判经验不断总结的过程;而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的过程中,人民司法的内涵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弄清哪些是正确的需要坚持,哪些是不足的需要改进,发现新规律,指导新实践,这对于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推动司法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4月以来,江苏法院紧密联系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紧密联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开展了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省法院形成了一大批审判经验总结成果,这对于指导司法审判实践,促进司法公正、优化司法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法院审判经验丛书》主要收录了江苏法院审判经验总结成果。该丛书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审判工作经验。主要收录关于司法审判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效能等方面的经验。编辑体例按八篇划分,分别是“服务大局篇、职权配置篇、审判管理篇、监督指导篇、纠纷解决篇、执行工作篇、涉诉信访篇、机制建设篇”;每篇分“经验总结”和“司法文件”两个层级,分别收录相关经验总结材料和涉及的重要司法文件。这部分有三个分册。第1分册收录“服务大局篇、职权配置篇、审判管理篇、监督指导篇”四篇。第2分册收录“纠纷解决篇、执行工作篇、涉诉信访篇”三篇。第3分册收录“机制建设篇”一篇。为便于查阅,该分册在前述每篇分级的基础上,依审判类别不同分为“综合司务、刑事审判、民商审判、行政审判”四节。 第二部分为案件审判经验。主要收录案件审判各个环节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处理等方面的经验。编辑体例依同类案件和典型个案加以区分,划分为“类案审判篇”和“个案审理篇”两篇,每篇依审判类别分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类。 第三部分为法官办案经验。主要收录审判工作过程中法官自身或者所在集体对具体审判工作、具体案件处理等在方式、方法、技巧等方面的认识和体会。该部分编辑体例分为“认知篇、实务篇、技能篇”三篇。 第四部分为典型裁判案例。主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以来所刊登、采用过的江苏法院系统裁判的典型案例。编辑体例按审判类别划分为“刑事篇、民事篇、商事篇、知识产权及涉外篇、行政篇、执行篇”六篇,每篇案例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样式和刊载年度顺序予以收录。

书籍目录

纠纷解决篇 (一)经验总结  1.坚持制度创新开展诉调对接不断完善江苏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人民法院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对接工作经验  3.和谐社会语境下司法解决纠纷的快捷方式——以多元化调解模式的构建为视角  4.努力探索法院附设ADR机制 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附设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5.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经验解读   6.立案调解经验总结   7.构建诉调对接机制 实现交通事故案件和谐处理——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设立和运行经验总结  8.“五心”、“四制”调出和谐乐章——基层法庭民事纠纷调解经验  9.抓好节点管理提高调解成功率——民商事审判调解节点管理机制经验总结  10.定纷止争用调解案结事了促和谐——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经验总结  11.民事审判繁简分流工作经验总结  12.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构建与实践  13.实现正义的便捷方式——人民法院速裁庭速裁机制经验总结 (二)司法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3.南通全市法院关于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5.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速裁法院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的意见(试行)执行工作篇 (一)经验总结  1.建立执行权分权制约运行机制的经验总结  2.立审执一盘棋解决执行难  3.建设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努力攻克执行难  4.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努力攻克“执行难”工作经验总结  5.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6.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查明制度之经验  7.建立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二)司法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配合的意见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  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7.海安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涉诉信访篇 (一)经验总结  1.着眼长效完善机制 切实推动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深入开展  2.建构规范三项机制 全力抓实信访工作  3.关于开展涉诉信访流程管理工作的经验  4.建立流程化接访、办访、处访、化访机制  5.构建多元信访处理机制重点化解上访老户难题  6.开展诉访分离破解涉诉信访难题 (二)司法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申诉信访工作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通知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的实施意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初信初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章节摘录

  纠纷解决篇  (一)经验总结  坚持制度创新 开展诉调对接 不断完善江苏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经验要点】“诉调对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创新之举,近年来在江苏法院系统得到大力推广。江苏法院坚持以创新为根本,从观念、机制、制度、指导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了“诉调对接”各项机制,推动了江苏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本文拟在对江苏法院近年来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做法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回顾其运行成效,阐述其推广价值,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所裨益。  一、基本做法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新时期江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创举,是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为一体的成功实践。几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推动了江苏大调解机制的全面构建,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观念创新,为“诉调对接”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大调解机制建立以来,江苏高院党组审时度势,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开展“诉调对接”对法院工作的重大意义,对全省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充分的思想动员,全省法院广大干警都自觉养成和牢固树立了科学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  1.从依法服务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角度把握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迫切性  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自觉地将审判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考虑和谋划。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正是人民法院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集中体现。  2.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把握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必要性  审判资源作为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是不可或缺的,但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资源,它又是有限的,如果让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都进入司法渠道,有限的审判力量难以完成不断增长和日益复杂的司法审判任务,不仅会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还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有助于解决法院面临的“涉法信访”等问题,为人民法院的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环境。  3.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省“大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把握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可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创新和完善了引入社会力量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的做法,规定了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为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相比,我省大调解机制的调处力量更强,调处范围更广,调处手段更多,调处效果也更好。省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中将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作为“法治江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也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构建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因此,全省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坚实的基础。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观念基础上,江苏法院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几年来,江苏高院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农林厅、省妇联、省消协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委托邀请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关于委托邀请妇联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诉调对接”工作基本架构。  (二)坚持机制创新,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的有效载体  1.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为积极应对,江苏高院与省公安厅作出了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部署,要求全省基层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交管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要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于没有投保三责险或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三责险限额的车辆,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使公安扣留顺利转为法院保全,有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通过在交管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实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立案、审判、调解、财产保全、执行上的全面衔接。目前,江苏全省已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97个,大多数都已经正常运转,并且取得了较好的审判业绩。几年来,全省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共审理案件近50,000件,调解撤诉率超过45%。镇江中院将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的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全部指定由润州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实行集中管辖,增强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执法尺度的统一性。实践证明,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这一审判制度的创新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和司法为民的宗旨,加强了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给人民法院造成的巨大案件压力,而且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2.选聘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  从工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帮助人民法院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特别是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2005年,江苏高院与省总工会通力协作,共同发文对特邀调解员的担任资格、参与调解的程序、任免、管理、培训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主要特色是:选聘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工会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可以被基层人民法院选聘为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的聘期一般为五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基层法院与同级总工会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基层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需由特邀调解员参与的,可以由当事人从名册中选择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调解的原则在名册中抽取确定。为扎实做好特邀调解员的选聘工作,2006年底,江苏高院与省总工会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实施和推进从工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参与劳动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通知》,将2006年的工作分为启动阶段、巩固加强阶段和总结阶段。经过紧张有序的工作,全省法院共选聘了483名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省高院和各中院分别对他们进行了培训。2005年以来,全省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近万件,二支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特邀调解员队伍正日益成为劳动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苏州市2006年全市法院委托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邀请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43件,成功率81.39%。又如无锡惠山区法院2008年4月受理了20位劳动者诉一外资企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群体性案件,法院邀请2位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仅用1个月时间,该批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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