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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07出版)
出版时间:

2009-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07出版)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17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权威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 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合法原则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经营主体第七条 境内投保第八条 分业经营第九条 监管机构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原则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木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 格式条 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十九条 无效的格式条 款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第二十三条 事故保险责任的核定赔偿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二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第三十条 格式条 款的解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实的后果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限制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串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三十八条 诉讼方式的例外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第四十条 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水第四十三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第四十四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第四十五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第四十七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第五十条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的情形木第五十四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木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全损的残值权利归属第六十条 代位权的行使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二条 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第六十四条 合理费用的承担: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金的支付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 设立的审批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 件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第七十一条 设立申请的审批第七十二条 筹建工作第七十三条 开业申请及其审批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第七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第七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第七十八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七十九条 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审批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审批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公司重要事项的变更第八十五条 精算与舍规报告第八十六条 重要文件的报送第八十七条 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第八十八条 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第九十三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第九十四条 公司法的适用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第一百零二条 当年自留保险费第一百零三条 危险单位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 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第一百零九条 关联交易的限制第一百一十条 重大事项的披露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止的行为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责附录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条文注释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业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之中,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在2009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保险法完善了对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强调保险立法除了对保险活动的规范目的外,在此基础上还应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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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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