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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王眉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作者:

王眉  

页数:

17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性,网络名誉侵权如何适用现有的法律,一直存在争议,法院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判决结果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有关名誉权保护和表达自由的探讨。然而,从理论的角度去研究网络名誉侵权这一新现象,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专著。本书作者抓住这个新出现的问题,在传播学和法学的结合点上,以跨学科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较为系统地研究了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一书,分析了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探讨了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的五个方面:主要方式、构成要件、与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区别、责任认定、抗辩事由,最后对如何把握网络中表达自由与保护名誉权之间的平衡进行了探讨。

作者简介

王眉,生于1973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2003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师从陈力丹教授。2006年毕业后至国家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工作。自2001年起在各类新闻学术期刊发表二十多篇论文。

书籍目录

序绪论第一章 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 第一节 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 第二节 网络名誉侵权及名誉权保护 一、网络名誉侵权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网络传播中也需要保护名誉权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一、网络传播容易引起名誉权纠纷的原因 二、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三、对网络立法面临的矛盾第二章 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造成名誉侵权 一、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名誉侵权 二、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引起名誉侵权 第二节 第三方在网上发表言论造成名誉侵权 一、通过电子公告服务发表侵权内容 二、通过个人主页或博客发表侵权内容 三、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侵权言论第三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第二节 行为人行为违法 第三节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节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四章 网络名誉侵权与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区别 第一节 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有时难以确认 一、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大多匿名 二、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有时人数众多 第二节 受害人有时表面带有一定的“虚拟性” 第三节 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不同 第四节 管辖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一、管辖权 二、法律选择 三、判决的执行 第五节 侵权证据的保全不同第五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形式 第一节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节 不同被告的责任 一、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第三方侵权承担的责任 三、版主的责任 第三节 几种行为的责任 一、转载的责任 二、链接的责任 第四节 网络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第六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 真实较少被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抗辩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免责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第四节 网络名誉侵权中公众人物的抗辩不应无限扩大化 一、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的适度抗辩 二、并非网络上所有人都意识到名誉侵权的危险第七章 如何把握网络的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 第一节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的价值 第二节 网络需要更大的喘息空间 第三节 区别对待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网上言论 一、对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应利用“更多的言论”,激发真实 二、对纯粹私人的名誉损毁应严格限制 第四节 区别对待网络中观点的表达和事实的陈述 一、网络中观点争鸣不构成侵权 二、网络讨论中侮辱言论应以道德规范调整为主 第五节 以自律求得更大自由 一、有关网络实名制的争论 二、网络匿名的重要性与产生的问题 三、解决网络匿名带来问题的两种方法的争论 四、过错责任下的自律机制更有效率结论主要参考文献图表索引附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论文评阅意见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一、网络传播容易引起名誉权纠纷的原因2.即时互动,非群体化传播为主和其他传统媒介不同,互联网为人们能够以较低成本迅速向全球传播信息提供了一个途径。只要有一台电脑,一条能够上网的线路,鼠标轻轻一按,用户就能在瞬间把信息传播给世界各地的数量巨大的接收者。“速度和时效是准确、公正、完整和平衡的敌人。”互联网是匆忙制作和传播的信息。在网络上,一条新闻几秒钟就可传遍全世界。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发稿及发布独家新闻。网络媒体在发稿前,几乎没有留给被其报道批评的人在出版前有任何辩驳的时间。在这种时间压力下,无法完成信息发布的核实和平衡。和传统媒体相比,通过网络传播信息变得轻而易举,这也为某些人通过网络实施名誉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和一条上网线路,都可能成为侵权者。网络的传播手段多样,可以通过论坛、新闻组、个人主页、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传播,而且和传统媒体相比,因为互联网即时互动的特性,在网上展开的激烈辩论中,有些用户发表言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比较夸张,这也容易造成名誉侵权。网络传播程序简单,传播范围大,速度快,几分钟之内可以将侵权信息向全世界网络用户传播,后果可能更加严重,也更难以制止侵权、消除影响。在互联网上,每个人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不必依靠新闻媒体这样的组织来集中行使表达自由权,而是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网络传播中大部分属于个体自觉的传播,而不是群体性的,摆脱了对传统媒体的强烈依赖性。这种非群体化的传播实现了一种没有约束的自由,但也正是因为缺少必要的约束,才使得网上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被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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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性不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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