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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法规精选·管理类

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页数:

324  

字数:

500000  

内容概要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法规精选·管理类(2012)》分为大纲和管理类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大纲(201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等。

书籍目录

 一、大 纲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大纲(2012)
 第一部分 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 证券公司管理与业务规则
 二、管理类
(一)公司治理与机构管理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较大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或者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8项、第10项条件,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考虑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 证券公司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下同)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不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证券公司在仅有1家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2个会计年度内不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 (五)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征求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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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法规精选•管理类(2012)》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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