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创新与经济增长
2009-6
经济科学出版社
邱爽
392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产权机制。通过对技术原创性和求偿权的保护,使新技术带来的收益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归属得到合理界定,从而鼓励创新者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形成了法定保护期内人为的垄断,鼓励人们去获取这种垄断收益;另一方面,也为知识的流动与共享创造了条件。因为只有产权明晰,创新成果才能够进行交易、出让,从而实现社会共享。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充分尊重创新主体的劳动,是激发人力资本创新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人力资本效率的内生力量。人是创新的主体,人力资本是创新的源泉和决定因素。创新离不开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以及技术创新者,没有他们或者他们的创造性不能发挥,企业创新将无法实现,国家创新也就失去了微观基础。 人力资本创新潜能的发挥取决于人力资本效率,而激励是最大化实现人力资本效率的核心。作为一种“主动性资产”,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程度将直接影响着人力资本效率的高低,从而直接影响着其创新能力的发挥。人力资本产权制度通过权利的界定、收入分配的确定,能有效地刺激人力资本供给,提高创新主体活动的效率。 本书基于以上认识,将产权制度与创新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了一个促进创新的二维产权理论模型,分析、论述了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是创新激励的两个最重要的支点,提出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外显维度、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是促进创新的内在维度的观点,并且利用丰富、详实的材料对所提论点进行了令人信服的经验检验。作者的这一研究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服务于我国国家创新战略实施的需要,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型国家提供了相应的思路。如果要对此项成果作一概略的总体评价的话,那就是:本书理论结合实际,对创新的产权激励做了比较系统的思考,不仅文献基础扎实,而且构建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论述也较为深入。其所提出的分析框架和所得出的分析结论,对于后续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然,本书作为年轻学者的学术成果,自然难免存在有待商榷和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期盼得到同行专家学者给予指正和引领。
邱爽,女,1970年12月生,四川省营山人。2008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四川师范学院(今西华师范大学),获学士学位。在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目前执教于西华师范大学。主要研究领域为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2 相关文献述评 1.3 基本假设、研究框架及方法 1.4 创新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2章 创新:经济增长之源 2.1 经济增长的因素分析 2.2 创新理论的发展脉络及解读 2.3 创新与经济增长 本章小结第3章 制度:创新激励之本 3.1 逻辑起点:不确定性、外溢效应与交易费用. 3.2 制度与创新:功能与机理 3.3 产权:创新激励的基本制度 3.4 二维产权与创新:一个理论模型 本章小结第4章 知识产权:创新激励的外显维度 4.1 知识产权的属性分析 4.2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机理 4.3 知识产权资源的权利分配与最适边界 4.4 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本章小结第5章 人力资本产权:创新激励的内在维度 5.1 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 5.2 人力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创新价值的实现 5.3 人力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效率 5.4 人力资本产权的经济分析 本章小结第6章 经验检验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发展 6.1 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发展的总体分析 6.2 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发展 6.3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发展 本章小结第7章 经验检验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与创新发展 7.1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7.2 发达国家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实践与绩效 7.3 我国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实践与绩效 本章小结第8章 二维产权制度的完善与重构:基于中国问题的审视 8.1 自主创新: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 8.2 创新的制度障碍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8.3 创新的制度障碍分析: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本章小结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第1章 导论 1.4 创新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首先,本研究主要以理论分析为主,试图从理论上揭示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激励和约束,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并以此对制度的完善和重构提供依据,但实证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充实。二维产权制度的作用难以进行精确的量化分析,对其具体的效用也很难作单因素或多因素的有针对性的敏感性检验。当然,更主要的是由于笔者对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掌握不够娴熟,以及数据采集的困难,故对理论模型缺乏数理和计量经济分析。 其次,本书主要分析激励创新的二维产权,即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本产权,而没有涉及物质资本产权。同时,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如何向精深方向拓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二维产权的进一步融合互动、知识产权权利平衡、人力资本产权在非企业组织中的实现等。这也是以后继续研究的方向。 值得说明的是,产权激励不等于行为主体的全部激励。人格结构是复杂的,即使人们从事经济活动,也不一定完全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利公、利他、兴趣爱好的满足、声誉、成就感等,都可能是人们从事某些活动的动力。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也并不完全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这一假定。霍桑实验及莱宾斯坦的实证分析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还应看到,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实现交换的前提条件,但也仅仅是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产权主体创新的动力还来源于界定给他的权利(资源)能给他带来的效用大小,或预期可以交换来的效用。如果效用大,则权利接受人对其权利倍加关注,时刻关心其资源的保值增值;如果某种权利界定不能使接受人效用满足或效用很小,这种权利界定就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