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解与配套
2008-9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172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本章 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八条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配套法规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注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入享有士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即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解与配套》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清晰明了,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