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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196  

前言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筒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作品的范围第四条 非法作品不受保护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范围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受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第二十八条 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 出版合同第三十条 专有出版权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第三十四条 出版演绎作品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第二节 表演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权利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f第三节 录音录像f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的义务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六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四十七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四十八条 赔偿标准第四十九条 诉前禁止令第五十条 诉前证据保全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第五十二条 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第五十三条 违约责任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第五十七条 出版的含义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 追溯力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11月22日)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1999年3月3日)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本条首先指出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这也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总的宗旨,同时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中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二是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三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四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益,即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授予创作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以独占权,其他人要使用这些作品,必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当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于作者的独占性权利还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地域性限制、时间性限制,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我国的著作权法还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学术界所称的著作邻接权,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邻接权”这个概念。理论界认为: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称为邻接权。  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言,只有鼓励和促进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才能够最终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这两条宗旨中还特别表明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因此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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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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