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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与私法体系

朱虎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朱虎  

页数:

214  

Tag标签:

无  

前言

我在苏联学习法律的时候,感受突出的一点是,他们在讲到法律、尤其是民法的时候,强调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当时的理解是,这是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马克思主义把社会关系看作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亦然。待我进一步研究民法之后,我发现法律关系是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研究私法所形成体系的基础,由法律关系而形成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由主体而形成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和自然人的学说,由权利义务而形成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学说以及物权、债权的学说。其实苏联民法的体系恰恰是德国民法体系的延续,萨维尼的德国私法法律关系的论述也就同时成为了苏联民法体系的理论支持。至于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的鼻祖,提倡日耳曼民族精神,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提倡的国家精神,有其内在共同之处,更容易使苏联的法学接受萨维尼的理论体系。本书的作者朱虎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他当时报名考了我的博士生,考试成绩优异,录取了第一名。他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龙卫球教授很是夸奖他的能力,而报考他的学生则考试成绩平平,于是他提出来将朱虎转到他的名下,我也乐观其成。我也把朱虎看成是我指导的博士生。他在选择博士论文题目时,选择了把萨维尼作为研究对象,我很赞成他的选择,当然也有点担心,因为在博士生中还没有一个人敢攻这个难关。

内容概要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论证主题是在方法层面上,萨维尼甚至德国的私法体系的建构是以法律关系作为展开原点或者基础的,法律关系使得私法体系具有一种独立前提下的开放性,是有机的体系,由此这种经由法律关系建构的法体系能够与现代法学方法更好地结合起来。

作者简介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译有《论占有》、《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等。

书籍目录

前言一、本书的选题及其意义 (一)为何是萨维尼 (二)为何是法律关系二、本书主题的研究现状和本书的研究方法三、本书的逻辑思路第一章 萨维尼法学理论的整体图景——法律关系理论构建的背景 一、法学的历史性和体系性:法律关系理论构建的可能前提之一  (一)法学:历史性和体系性的结合  (二)法学的体系前提下的实证化——法律关系理论构建的可能前提之一 二、制定法实证主义的转变:法律关系理论构建的可能前提之二  (一)早期的制定法实证主义  (二)制定法实证主义的转变  (三)法律关系理论构建的可能前提之二 三、本章结论第二章 法律关系与生活关系、法律制度 一、法律关系与生活关系  (一)作为规范关系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与生活关系的相互关系  (三)本部分的结论 二、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  (一)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初步观察  (二)法律制度的两种含义以及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  (三)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之间联系的深层次观察  (四)本部分的结论 三、法律关系、生活关系与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总结(本章结论)第三章 法律关系的本质、要素和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本质  (一)萨维尼关于“法律关系的本质”论述的初步描述  (二)“法律关系的本质”(§52)的产生史  (三)萨维尼关于法律关系本质的论述的深层次观察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与特征  (一)法律关系要素的复合性  (二)法律关系的“有机性”特征 三、本章结论第四章 法学方法视角下的法律关系第五章 作为体系区分基础的法律关系区分第六章 私法体系中的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康德与萨维尼仍然存在一个最大的不同。康德将宗教也奠定在道德的基础上,上帝建立在道德律之上,人类的道德心会通往宗教,通往道德神学。科学、艺术、哲学都是在上帝的恩惠这样一种观念之下创造出来的,最后发展为是为了意识到自己的道德心;法是在道德之下的有机体。但是,至少从萨维尼的文本表述来观察,萨维尼仍然以宗教神学作为基础,人的道德的善是与上帝意志的协调,法就是在上帝之下的有机体。因此,萨维尼将康德所认为的作为手段的上帝存在转变为目的本身。三、本章结论萨维尼认为,在私法中,法的本质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融合在一起的,因为私法是以所有的法律关系作为对象,法律关系是法达成其使命的最重要的手段,所以,法的本质决定了法律关系的本质。他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上帝意志是法和道德的深层次基础,这样,上帝意志就是最为根本的,道德涉及的是决定为善,善就是与上帝意志一致,而善必须从自由之中生发出来,自由也可能产生恶,恶就是违背了上帝的意志。法必须保障自由本身,保障一种为善的可能性,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国家的强制保障。这里,萨维尼受到了康德的“形式伦理学”的非常大的影响,法既服务于道德,又独立于道德。法律关系和法的本质就是一种自由空间的设定。萨维尼同时认为,法律关系是权利的基础,虽然他并没有对法律关系的要素作出清晰的分析,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他看来,法律关系的要素并不仅仅限于权利,而是各个要素的综合体。各个要素必须相互协调产生法律关系的整体,因此萨维尼就将有机性作为法律关系的特征。

后记

本书对我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它是我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由于我国并不存在德国所谓的“教授资格论文”,因此博士论文就可被视为是研习者的“初啼”了。民法就自然人出生所采取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初啼”,只有“初啼”之时,自然人才能被视为出生而由此取得权利能力,博士论文不也是据以判断一个研习者真正出生而由此取得“研习者权利能力”的“初啼”吗?也许本书出版之后的命运是“羞答答的小花静悄悄地开”,在静静的开放之后是寂寂的凋零,但我仍会惊奇且略有些骄傲地发现,在如滚滚长江东逝水般的书籍洪流之中,也有一本是属于我的!这种惊奇和骄傲部分来源于袁枚所吟咏的诗句,“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此刻我不禁怀念撰写博士论文时的状态了。彼时,情绪总是高昂贯注,绝无为稻粱谋的尘世杂念,所有迄至彼时所拥有的甚至本认为已被遗忘的知识都一一浮现并凝聚在思考之中。所有一切都沉浸于思考的快乐,还真有些“神超六合之表,游乎四海之外”这种逍遥状态的味道了。根据余英时先生的分析,这种状态绝非是人融入艺术之中的“为艺术而艺术”,而是艺术融于人之中的“游于艺”。我虽然可能终其一生也无法真正领会这种状态,但在博士论文撰写时还是有些感觉的。也许思考本身就是要追逐这种生存状态,或者说思考本身就是一种生存状态。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朱虎)选择了把萨维尼作为研究对象,我很赞成他的选择,当然也有点担心,因为在博士生中还没有一个人敢攻这个难关。这不仅需要他克服语言障碍,能直接周德语阅读萨维尼著作,而且还要在萨维尼的众多著作中选择一个主题,一把能解开萨维尼理论体系的钥匙。这两个问题他都解决了,他确实找到了这把钥匙——法律关系的理论。   ——江平 这是一篇具有创意、开拓性(德文所称的grundlegend)的学术论文,对于增进了解私法体系的形成、演变与发展具有贡献。 在本书,朱虎博士展现了其对德国私法学的深刻学养,尤其是掌握发挥了萨维尼的历史及哲学(体系)的研究方法,也因此厚植了他的学术研究能力及其发展基础。   ——王泽鉴


编辑推荐

《法律关系与私法体系:以萨维尼为中心的研究》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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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朝一日能屏弃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以萨维尼的法律关系为核心发展我们的民法理论


内容高度抽象,没有一定造诣与积淀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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