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解释
2010-4
法律
刘亚丛
348
无
新历史法学以宽广的时空观念和社会经济资源为基轴探究法律问题,对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运行伦及方法论等诸方面研究进行大胆的扬弃与拓新。本书主要从方法论的视角对“法律解释”与“历史解释”、“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以及“法律论证”与“历史考证”进行了尝试性的比较研究。
绪论第一章 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方法论 第一节 方法论的自立自足 第二节 方法论上的弥渗互通:法学与史学第二章 事实的追问与超越 第一节 事实的哲学追问 第二节 事实的法律限度 第三节 事实的历史透视 第四节 事实的稳定、振荡与超越:法律与历史第三章 解释的期待与功能 第一节 解释的寻根溯源 第二节 解释的法律维度 第三节 解释的历史脸谱 第四节 解释的法理与史辩 第五节 语言游戏第四章 “证”的法论与史考 第一节 论证在法律上的时空极限 第二节 考证在历史中的回光折射 第三节 “证”的法论与史考连接 第四节 重构心灵的家园第五章 不断的发现:法学与史学的共通 第一节 民族国家的价值观共持 第二节 来自哲学的权威与实践 第三节 法律与历史的方法未来后记
(三)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如前文所述,法学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郑永流在《法律方法阶梯》中将法律方法归结为五种方法。即法律解释、法律解释+N方法、法律创制方法+法律应用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律逻辑、法律方法与司法方法(审判方法)。郑永流的归类划分属于狭义的法学方法,即法律方法。笔者基本赞同这一划分方法。1.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方法是建立在萨维尼集成的解释理论基础上的法律方法,是狭义的法律方法。其功用是去认识预设的法,特别是制定法,因而又是认识论上的法律方法。这就是把法看成是一个预设的、封闭的、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答案。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年)甚至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眼睛,他不过为“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此种狭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也仅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语义、逻辑、历史(主观)和体系解释四准则,结果的正义性、合目的性充其量可以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起作用。在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解决了判断的大前提的确定性问题之后,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的起草人大费尔巴哈(Feuerbach,Ludwig Andreas,1804-1872年)甚至主张禁止对刑法进行解释,剩下的只要进行演绎推理就行了。这正是传统法律教义学所积极履行的职责,据此,狭义的法律方法也是传统法律教义学力倡的方法。
本书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博士论文题目是《法学与史学方法比较研究——在法律与历史之间》,此次付梓之际做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博士论文的题目立意宏大,需要做持续性的系列研究即所谓“新历史法学系列研究”。这样一种研究设想确有斗胆包天、不自量力之嫌。故希望学界前辈及同仁志士不吝给予关爱与批评,以了不才之学术寸心。在完成博士论文的时候,我已进入不惑之年。虽然已是不惑之年,却深感自己的无知与浅薄。这种无知与浅薄的感觉让我更加敬仰我的师长,更加钦佩我的同学,更加感恩我的亲友。而这种敬仰、钦佩和感恩让我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因为在人生的道路上我得到了师长、同学和亲友的教导、帮助和关怀。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学习生涯中,导师张世明先生为我的成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三年中,导师的谆谆教诲与严格要求和人民大学浓厚的人文社会学科教育研究氛围给了我不断奋进的坚强自信。首先,博士论文的选题,完全是在张导的悉心指引下确定的。
《事实与解释:在历史与法律之间》编辑推荐:新历史法学系列研究
无
这本书以历史学的角度对法律予以研究,很有学术价值。
关于事实方面的资料比较丰富,可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