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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8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联法规》以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这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图书折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易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主旨:主体核心法规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关联法规精选:关联法规是某一方面对文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 第七条【土地承包原则】 第八条【承包后合理利用】 第九条【保护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保护承包权流转】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发包方】  第十三条【发包方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义务】  第十五条【承包方】  第十六条【承包方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承包原则】  第十九条【承包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承包期】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内容】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生效】  第二十三条【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权的合理收回】  第二十七条【承包权的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可用于调整承包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自动交回承包地】  第三十 条【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承包权流转方式】  第三十三条【流转原则】  第三十四条【流转主体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流转费用及收益归属】  第三十七条【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  第三十八条【流转合同登记】  第三十九条【一定期限内的转包不影响原承包关系】  第四十条【承包权互换】  第四十一条【经营权转让后原承包关系终止】  第四十二条【经营权入股】  第四十三条【流转补偿】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其他承包方式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五条【承包合同内容的协商】 第四十六条【承包或股份经营】 第四十七条【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个人的承包】 第四十九条【允许承包流转】 第五十条【允许承包继承】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承包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不服仲裁的起诉】 第五十三条【侵权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的侵权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强迫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流转收益的退还】 第五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的违法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施行前的承包效力】 第六十三条【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 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2009年8月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节录)(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节录)(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修正)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节录)(2006年3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节录)(200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节录)(2008年12月3日)经营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纠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

章节摘录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登记保护】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承包经营(一)】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承包经营(二)】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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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联法规》是关联法规系列。  标准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关联法规  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实用信息  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权威法规信息平台,伴您走进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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