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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责任论

赵洲 法律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赵洲  

页数:

387  

Tag标签:

无  

前言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求的理论又的的确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可以说,自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拥有较为悠久历史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始终是在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发展成熟的;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积极地发起、推动和参与了一系列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的观念变革、方法更新和理论进步的重大活动;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需求和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理论关注实践、参与实践、推动实践、指导实践的一个例证。

内容概要

随着国际社会相互联系依赖日益紧密,主权的原初内涵、意义、作用以及赖以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主权不仅意味着一种权利(权力),而且意昧着一种责任。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主权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权利)和责任高度统一和融合的复合权利形态。根据对国内、国际社会所承担和履行责任的客观需要,主权作为一种权力(权利)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收缩、让渡等,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却应当强化壮大。同时,主权所具有的责任内涵和属性也为各国主权权力(权利)的不均衡和复杂多样的运用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约束。 对于中国而言,现代主权的形成以维护本国人民的生存发展权为首要使命,因此,从一开始就具有了主权对国内人民负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中国的现代主权也就具有保护国内人权的天然属性,这是在中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主权的内在的责任品质。

作者简介

赵洲,1969年生、安徽省巢湖市人。安徽省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专业)。1988年至1992年在安徽大学法律系学习,本科毕业后被分配至安徽省巢湖市司法局,同年考取律师资格,在局直属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8年经安徽省司法厅评审任三级律师。200 1年4月调入巢湖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主要从事法律基础、经济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获安徽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8月被评审和聘任为副教授。2005年~2008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师从余敏友教授研习国际公法,博士毕业后主要从事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作者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擅长抽象的法理学思辨分析和理论上的宏观驾驭把握,具有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宏观想象力,在研究方法上,特别注重跨学科研究和实证分析。曾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和《南京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有的则被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专业学术网站和国家部委等官方网站全文转载或收录。曾多次主持和参与省、部级教研和科研课题,并于2010年获准立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政府参与全球性治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主权的要素解析与责任内涵的引入 第一节 权利(权力)谱系的一般法理 一、权利要素的解析 二、权力要素的解析 第二节 主权的内涵构成:主体身份权与实际权能的统一 一、主权界定和表现着国家的主体身份关系 二、主权的主体身份权属性的法理内涵 三、主权的实际权能属性与内涵 四、主体身份属性和权能属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第三节 主权责任内涵的引入与确定 一、责任的法理定位 二、主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前提的确立 三、确立主权责任的必要性及其功能 第四节 主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国家 一、主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二、国家主体身份建构存续与主权责任承担的相互作用第二章 维持和平共处基本秩序的主权责任 第一节 行使主权所致国际责任上的主观因素 一、行使主权的目的、动机因素 二、过错因素的地位和作用 三、过错因素的客观化认定 第二节 行使主权所致国际责任上的损害因素 一、早期的损害观念、实践及其局限 二、非物质损害与行使主权所致责任的拓展 三、对整体国际社会的损害与行使主权所致责任 第三节 行使主权的因果责任归属 一、相当因果关系责任 二、主权领域内私人行为与国家因果责任 三、间接行使主权的责任归属 第四节 主权行使与刑事责任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和观念分歧 二、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类型与刑事责任的功能第三章 主权合作责任 第一节 主权合作责任的一般法理 一、从“权利行使不损害他人”的古典责任到现代主权合作责任 二、主权合作责任的利益均衡基础 三、主权合作责任的性质及效果 第二节 主权协调合作责任的形式与内容 一、事前的预防合作责任 二、关于解决事后赔偿问题的合作责任 三、以纳米技术的研发应用为范本的分析 第三节 对私人正当活动的主权责任 一、归责的法理基础 二、对私人行为的主权责任样态第四章 保护的责任 第一节 现代国际社会秩序的基础——人权的实现与发展 一、人权保护、实现的宽容与多元 二、人权的保护、实现及发展与国际和平安全 第二节 承担保护责任的主权身份和权能平台I 一、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在承担保护责任上的一般关系及其引申问题 二、主权权能提升与保护责任的国际协助、补充 三、主权身份维护与保护责任的国际协助、补充 四、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在保护责任上的主从关系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保护责任的内涵及其机制的建构与实施 一、保护责任建构倾向:西方人权价值的体现 二、保护责任机制的探索:回应型法理论的应用 三、保护责任机制的内容建构:自主发展和国际支助 四、发展支助责任的规范确立与动力观念塑造: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契合 五、保护责任机制的合理实施:综合方法的应用 第四节 保护责任功能的绩效及其缺失的分析与评估 一、分析与评估的多元主体及其程序协调 二、保护责任功能评估标准的合理界定第五章 中国的主权责任观念及其实践演进 第一节 中国主权责任理念的形成与实践 一、中国现代主权及其内在责任品质的形成 二、冷战格局下的主权责任内涵的初步实践 三、中国主权责任观念与实践的全面展开 第二节 中国主权责任理念和实践的诠释与认同 一、主权责任:实用主义策略抑或是真实的走向和创新 二、主权责任内涵及实践的同一性与多样性 三、主权权能的提升、拓展与主权责任的统结论中外文参考文献后记与致谢

章节摘录

  美国原来准备打击的前南联盟军需供应采购局也并非秘密机构,该局大楼距中国使馆有半公里之遥,两者外观区别明显,美方不可能将两者混淆。同时,整套审查程序的每个环节都出现失误的说法也明显有悖常理。因此,按照客观过错上的合理行为人的标准来分析判断,美国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故意而不应是过失,并据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客观过错上的合理行为标准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秩序所要求或认可的常规情形基础之上的。在一般情形下,常规的合理行为标准应该是过错认定上的最低限度要求,它反映了国际社会存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趋势,但这并不排除特定情形下对具体行为的合理标准进行调整以便更恰当地界定过错状态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等。总体而言,合理行为标准将根据主权国家在相关活动领域里的客观实际能力来具体确定。从主权具体实施的角度来看,主权行为总是由具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相应的合理行为标准应根据这些机构及其人员的实际能力和具体环境等调整确定。当行为主体拥有更强的客观实际的行动能力时,合理行为标准应被调整为更高的行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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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角度很好,不过感觉就是内容比较庞杂,不过对写论文很有帮助,有一些比较新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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