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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法理

张永和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永和 主编  

页数:

340  

前言

法理学试图要解决的终极问题是“法律是什么”。不过,这始终应该是当下问题,因为脱离了当下的讨论,我们就不能触摸到这个问题的本质。也由此,法理学才可能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所以我们说,任何一个传世的经典法理学问题都是大师们对那个时代法律的思考。“法律是什么”同样是每个时代都需要的拷问。这在于每一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自己的法律问题。所以,如果仅简单地问“法律是什么”,这可能还是一个大而化之的问题。因为,如果“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被提出,答案可能是不一样的。所以,当我们提出“法律是什么”时,我们是否确定,我们究竟是在问古希腊、中国先秦还是今天中国“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当然,问题还不仅仅如此,对于这一发问,其实还包含具体的法律是什么和为什么法律是这样的价值分析。这可能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拷问,显然,我们的问题属于前一个问题。即法律具体是什么,或者说,法律究竟是什么。那么,如何发问,也不简单。只有将其放到法律人的全部活动中,放到法律赖以生存的社会中,我们才会发现这是不能简单回答的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性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实践性问题。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积淀,存在于社会中,根植于共同体的观念认知、推理方式与价值取向。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在我们把握繁杂的社会现象与个体行为多样性以及二者之间内在的机理关系方面已经显得苍白,无法使我们透过法律窥视社会的真实与文化的民族特质,也无法厘清和说明我们的生活世界到底经历着怎样的改换与变迁的路径。

内容概要

近年来,法理学界的研究似乎在悄悄变化,正在朝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方面转向。许多学者通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数据统计和田野调查对这个问题进行交叉研究,对中国现阶段的法制状况进行有意识的盘点,并生产出了许多成果,其中不乏上品。这是相当可喜的。但是,由于受问题意识、叙述方式以及篇幅的影响,能够刊载这些成果的刊物不多。为使这些成果得以问世,出版《社会中的法理》年刊,试图让大家看到今天中国的“法律是什么”。

书籍目录

瑶族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以广西金秀一起相邻排水纠纷的调解为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证辩 ——关于家庭、社会及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以浙江萧山入赘婚为例以“许霆案”为例考察我国法律意识的差异权利的诉求与放弃 ——以“佘祥林案”和“李成宪案”为分析对象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 ——以“人肉搜索”为研究对象走向“当事人”的律师 ——我国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法社会学考察(1980—2007年)当代中国正式社会控制的图景与困境 ——以基层的实践为视角习惯权利初探改革开放三十年西方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与质疑法律是如何实践的? ——以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关键性个案的分析触不到的实证研究: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现实困境教育变迁中的规则与法律 ——以勐海县M傣族村民族教育为例国家救济的限度 ——城市流浪人员权利研究“巩献田事件”评析试论起誓(盟誓)在当代藏族农村生活中的作用 ——基于甘南藏区农村的法人类学调查侗寨占里村生育习惯法研究社区自治与社会秩序 ——兼析重庆市Y区L社区居委会

章节摘录

插图:二、权利“选择”原因的初步分析(一)需求理论对权利“选择”的启示无论是佘祥林的撤诉,还是李成宪老人的坚持到底,都是权利主体在维护个人权利时作出的一种选择行为。而现代心理学表明,人的需求决定人的动机,人的动机决定人的行为。可见,他们的选择行为有其心理原因的影响。美国著名心理学教授亚伯拉汉·马斯洛著名的“层次需求理论”[11]启示我们:个人的选择行为绝不仅仅关乎其自身。个人的选择行为与社会行为,个人的需求与社会共同需求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并且会形成一种具有共性的社会现象。由此可知,权利主体的权利选择行为是其权利需求的体现,也是其所在社会权利文化的一种体现。如果一个权利个体的选择行为成为多数人的共同选择,就会影响社会行为,从而形成相应的社会现象。这正是权利个体的选择行为对权利发展的意义所在。或许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在时代变迁的今天已不能准确地反映人类的需求。但他却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路径:通过把人的需求加以区分,研究不同需求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各种需求之间的变化发展关系,进而考察人的不同需求与人的不同选择行为之间的关联。这对于分析人的选择行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比如,马斯洛的一项研究表明,一个长期失业,多年来心里只是想着食物的人,可能会失去或减少对高级需要的欲望。作者尝试以此种理论来分析余祥林的需求层次、权利追求和权利选择行为,认为他在长达11年的冤狱生涯里都一心想着出狱,找回清白,恢复名誉,这些需求极可能导致他对其他更为高级的需要的欲望的减弱,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人们追求价值尊严的渴望和执著,在“需求层次理论”中属于较高层次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体现在具体权利中,一般而言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权。从这一角度看,人类对精神损害赔偿权的追求与较高层次的人的需求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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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法理(2010年第1卷)(总第1卷)》编辑推荐:西南法理学科研究项目书系,西南法理学经典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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