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2012-5
法律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编
874
1540000
无
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合订精编本。《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实际工作中的需要,我们在已出版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基础上,精心汇编出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最新增补版)》自2009年10月出版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与认可,此次增补版增加了2009年至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内容,为了便于读者使用和阅读,版式也作以调整。
在汇编过程中,我们将1999年至2011年出版的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重新分类,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指导案例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68号]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61号]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74号]
——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王一民、石香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第107号]
——对1997年刑法施行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第142号]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49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
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162号]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第205号]
——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
章来苟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662号]
——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
若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06号]
——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07号]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
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559号]
——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
梁其珍招摇撞骗案[第264号]
——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302号]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
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372号]
——以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的,如何定罪处罚
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350号]
——如何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及转化要件
张彪等寻衅滋事案[第517号]
——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宝林等赌博案[第351号]
——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
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398号]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和处罚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18号]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19号]
——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黄向华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0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1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2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3号]
——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4号]
——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5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张宝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6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罪责
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8号]
——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9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范泽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30号]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李祥英传授犯罪方法案[第651号]
——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
(二)妨害司法罪
刘某妨害作证案[第62号]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张某妨害作证案[第81号]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刑事政策
经验交流
疑案争鸣
大案传真
热点问题
审判实务释疑
专题论谈
问题探讨
编辑部答疑
裁判文书选登
版权页: (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成本较低且社会危害性大,但执法成本高,形成明显的反差。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可通过拨打几个电话,通过虚构放置炸弹、投毒等恐怖信息,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可见犯罪成本相当低。但由此造成被害单位及公安、消防部门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员疏散、停业,查爆、查毒,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被迫中断,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并使局部出现混乱、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犯罪对象的广泛性。此类犯罪分子在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不特定性,为达到其险恶目的,往往针对人流量较大且不容易防范的公共场所,如车站、商场、娱乐设施等场合,并且在同一时间对多个场所进行恐怖威胁。近年来,又呈现跨省市、跨地区选择作案对象的特点,更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分子模仿性强。此类犯罪分子绝大多数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作案的具体手段,并加以模仿。因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新闻报道时,应避免对作案过程作详细的描述,而应突出此类犯罪的严重危害和政法部门密切配合,迅速破案,依法从重从严的打击力度的报道,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遏制犯罪的目的。 (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的法律适用 1.定罪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以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该如何定罪处罚,是认定为一罪,还是两罪并罚。对此,一致意见均认为应认定为一罪,但理论依据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牵连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中,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了两个行为,即通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手段行为)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勒索财物(目的行为),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且分别触犯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敲诈勒索罪,符合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即数个行为处理为一罪,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想象竟合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法条竞合犯。增设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法修正案(三),与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刑法,虽然实质上都是刑法,但从形式上看,不是同一法律文件,是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刑法和普通刑法的犯罪构成时,按照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特别刑法的规定,即仅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其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后者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不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进行评价,而是应该基于自然的观察,从社会的一般观念上作出判断。在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中,行为人往往就是打了个电话,编造爆炸威胁、投毒威胁等恐怖信息进行敲诈勒索,从一般普通人的观念认识上进行观察和评价,可以得出行为人只实施了打电话一个行为的结论,不能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而机械地分割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勒索财物两个行为。与之相比较,假如,行为人通过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那么基于自然的观察,从时间和空间上看,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手段行为)和威胁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敲诈勒索罪,且具有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按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第三种观点同样也认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分歧在于法律适用上。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不属于特别刑法的范畴,特别刑法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的效力,或者仅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仅及于特定地域,或者仅及于特定犯罪。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我国刑法仅规定建立恐怖组织的犯罪,即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专门规定为犯罪,对于具体的恐怖活动行为则分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并没有对恐怖活动犯罪作出特别刑法意义上的特殊规定。针对目前恐怖主义活动在犯罪手段上出现的新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其中涉及修改刑法条文的有6条,新增条文2条,并没有改变我国刑法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没有针对实施恐怖活动性质的犯罪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依旧分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的新增两个罪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特别条款;从内容上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在社会上造成恐怖气氛,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从犯罪手段上讲一般不足以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实际的危害,与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有区别的。只适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排除适用敲诈勒索罪,在量刑上会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即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对于具体的恐怖活动行为分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的立法精神。 2.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对于如何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由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在公众场合传播,引起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等情况。第二种意见认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的,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增补版)》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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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收集了1999到2010年的刑事审判指导参考,分类方便查阅,讲解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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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在读。希望当当加强货物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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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未认真看,但内容比较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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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希望在下次增补时,只把增补的部分汇集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