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自由论
2012-5
法律出版社
高景芳
243
190000
无
虽然职业自由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但是。职业自由并非绝对。公民实际享有的职业自由都是法治之下的职业自由。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职业自由进行限制。公民职业自由的真实存在总是处在保障与限制之间。对职业自由不能片面地强调保障,也不能片面地强调限制,而应用一种均衡的思想对待之。强调职业本质上应是自由的,但并非主张对职业行为不加任何限制,而只是主张限制应尽可能得少。
在这本《职业自由论(一个宪法学的视角)》中,高景芳博士选择从宪法的高位来审视职业自由,对此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并推导出了若干合理结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积极的实质性回应。
高景芳,男,1974年6月生,汉族,河北河间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2003)、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2011),现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经济法。至今在《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复旦教育论坛》、 《法学论坛》、 《河北法学》等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人合著,排名第一,河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宪政视野下的公共权力与公民财产权》 (3人合著,排名第二)等专著2部。另发表散文、杂文、时评若干篇。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一、选题的缘起
二、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文献爬梳与评议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第三节 分析视角与研究方法
一、分析视角的选择
二、研究方法的确定
第四节 基本命题与写作思路
一、基本命题的提出
二、写作思路的展开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注释说明
一、可能的创新
二、注释说明
第二章 职业自由的概念:定义与诠释
第一节 职业·自由·职业自由
一、职业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自由的概念简论
三、职业自由的定义
四、职业自由:我国宪法上一项“非真正未列举权”
第二节 职业自由的主体与内容
一、职业自由的主体探讨
二、职业自由的内容界定
第三节 职业自由与邻接概念之比较——宪法权利谱系中的职业自由
一、职业自由与劳动权(工作权)
二、职业自由与营业自由
三、职业自由与结社自由
四、职业自由与平等权
五、职业自由与其他宪法权利
六、结语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职业自由的价值:意蕴与逻辑
第一节 职业自由的价值概说
一、价值的基本含义
二、职业自由的价值意蕴
三、以自由看待职业的逻辑
第二节 职业自由的伦理价值
一、职业自由本身就是价值目标
二、职业自由有助于促进人的谋生能力的拓展
三、职业自由有助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第三节 职业自由的经济价值
一、职业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职业自由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三、职业自由有利于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扩展和深化
四、职业自由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
第四节 职业自由的社会价值
一、职业自由有助于个人融入社会
二、职业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职业自由有助于社会结构的变迁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职业自由的限制:法理与尺度
第一节 职业自由的限制概说
一、职业自由限制的界定
二、职业自由限制的类型
三、职业自由的限制在中国法上的体现
第二节 职业自由限制的正当性基础
一、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与家长式关怀
二、价值正当性:社会秩序与利益衡量
三、经济正当性:外部性的矫治与信息不对称的缓解
四、内在需要
五、结语
第三节 职业自由限制的合法性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结语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职业自由的保障:目标与路径——以中国问题为中心
第一节 职业自由的入宪
一、职业自由在各国的人宪路径与在国际人权文献中的体现
二、职业自由人宪的中国意义
三、职业自由人宪的中国路线:历史回溯与当下选择
四、余论
第二节 职业自由限制立法的宪法审查
一、职业自由的宪法审查概说
二、职业自由宪法审查的判断基准:德国和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三、宪法审查对中国公民职业自由的可能保障
四、结语
第三节 职业许可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职业许可的扩展及其批评
二、当代中国职业许可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实问题
三、中国职业许可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四、结语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结论
一、职业自由的“质的规定性”:法治之下的职业自由
二、职业自由的理想化实现:保障与限制的均衡
三、结语:反思与超越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从境内外学者对职业自由的定义来看,学术界对职业自由的概念、内容等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但也留下了后学可能改进的空间:(1)有的定义以择业自由为对象,对执业自由和弃业自由不曾涉及,因此无法形成完整意义的职业自由概念。(2)在较全面的定义中,又往往多描述性语言,缺少理论概括和学术抽象,不能简练地界定职业自由的内涵与外延。(3)依托台湾地区斑斓成熟的“宪法”解释实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定义务实而全面,而且凸显了他们的德国学术背景。德国学者的定义也较为全面。这与该国职业自由宪法审查“三阶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但是,应予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关于职业自由的概念中,实际上包含了营业自由的意思。这与中国大陆的一般认识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4)美国学者对概念演绎素无兴趣,给出的职业自由的定义实为归纳性的理解。因此,界定中国自己的职业自由的概念,既要注意吸收境内外学者现有研究的合理成分,也要注意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适用差别。 (二)本书的界定 一般来说,以定义的方法揭示宪法权利内涵,就是将宪法权利放到临近的“属概念”中,以宪法权利所具有的“种差”区别于其他自由范畴。具体来说,被定义的概念=种差+属概念。“属概念”就是被定义概念所属的大类,也就是归类;“种差”就是在大类之中,被定义概念与同类相邻概念间的主要差别。对于职业自由来讲,“自由”是“属概念”,因此,重要的是说明“职业自由”与其他“自由”间的差别。基于这样的考虑,并基于前文对“职业”与“自由”的界定,笔者认为:在宪法上,职业自由是权利主体所(应)享有的、为国家所(应)保障的选择、执行、放弃职业的自由。 四、职业自由:我国宪法上一项“非真正未列举权” (一)宪法未列举权及其分类 宪法未列举权,也称宪法上概括、未明定、无名、未名权利。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公民权利不可能详列无遗。特别是随着一国经济、社会、政治、科学、教育、思想文化等的发展,一些新的权利有上升为宪法保护的需求,另一些宪法已经列举的权利的内涵也或会产生从新解释的需求,于是就产生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现象。哈耶克也曾指出,技术进步所开放出来的各种新的可能性,有可能在未来的生活中使一些其他的自由权变得比传统的基本人权更为重要。 李震山教授将宪法未列举权类分为:非真正未列举权、半真正未列举权及真正未列举权。所谓非真正未列举权,是指一种权利虽然并未明确出现在宪法文本之上,但“从实质而言,它可能已在宪法明示、明定或列举自由权利之保护或射程范围内”。如我国台湾地区“宪法”规定有讲学自由,但未明定研究自由,台湾大法官即做出解释,认为研究自由属讲学自由之保障范围。
高景芳博士选择从宪法的高位来审视职业自由,对此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并推导出了若干合理结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积极的实质性回应。无疑,这样的研究成果是极具价值的。 ——单飞跃
《职业自由论:一个宪法学的视角》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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