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交通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
2013-2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编
《中国道路交通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第2版)》内容简介:《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需要尽可能吻合。《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自上市以来,受到广大读者好评,秉承为读者解决问题的出版理念,根据市场反馈意见,我们对《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进行了修订再版,本次修改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丰富内容、合理体系;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图书内容全新修改、完整补充。
一、综合/1 二、车辆管理/68 三、道路管理/175 四、公路建设/245 五、道路运输/291 六、违法行为与行政执法/370 七、交通事故处理/431 八、机动车保险与理赔/477 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534 十、交通税费/581 十一、地方政策及规范性文件/616 附录/662
版权页: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道路交通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第2版)》编辑推荐:遍览政策与法律,尽显智慧与从容。五十五年专注经验和口碑,全力打造、倾力奉献。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国家管理的重点,全面收录国家政策性文件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按照读者解决问题的思路组织结构,分类科学、清晰明白、查找方便。附有常见问题解答、相关图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