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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战争史

刘勉玉 江西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1-6-1  

出版社:

江西教育出版社  

作者:

刘勉玉  

页数:

337  

内容概要

  《土地革命战争史(1927-1937)》主要内容是记述1927年至1937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历史。它从经济、政治和国际环境诸方面阐述了土地革命的历史条件及缘起,记述了这一期间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斗争,突出了土地革命、武装斗争、根据地建设以及毛泽东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同时兼顾了各党派、各中间势力的革命斗争。它以党的两个历史问题决议为指导,吸收了十多年来中国现代史、中共党史研究的新成果,尽可能采用新的原始史料,观点新颖,史料翔实,对若干问题有所突破,如发生在江西的富田事变问题、关于遵义会议的条件问题、关于若干有关人物的评价问题等。《土地革命战争史(1927-1937)》尤其注意反映江西特色,如南昌起义、井冈山斗争、中央苏区、方志敏式、三年游击战争、宁都起义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史界的研究水平。《土地革命战争史(1927-1937)》字数不多,约26万字,但文笔通畅,可读性强。它适合于高等院校、党校、干校作中国现代史、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的教材,也是广大干部和青年学习历史的良好读物。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土地革命战争的缘起第一节 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建立一、第一次大革命的失败二、国民党新军阀形式上的统三、国民党法西斯统治和官僚资本的形成四、大革命失败后的社会经济状况第二节 土地革命的酝酿一、中国革命的低潮二、八七会议,土地革命方针的制定三、国民党民主派的争斗第二章 土地革命战争的开展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的开创一、南昌八一起义,土地革命的兴起二、湘赣边秋收起义和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建立三、广州起义及各地武装起义四、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节 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发展一、国民党新军阀混战二、红四军转战赣南、闽西及古田会议三、全国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四、毛泽东关于农村包围城市革命道路的理论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一、中央革命根据地红军三次反“围剿”战争的胜利二、鄂豫皖等革命根据地红军反“围剿”战争的胜利三、毛泽东关于红军作战的基本原则四、农村根据地的土地革命第三章 土地革命的深入和抗日民主运动第一节 九一八事变与全国抗日运动的兴起一、九一八事变与国民党政府的不抵抗政策二、“一·二八”事变和抗日民主运动的高涨三、王明“左”倾冒险主义路线的形成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五、伪满洲国的成立第二节 日本帝国主义向关内扩张,抗日潮流的起伏一、日本进攻热河与长城抗战二、国民党的“安内攘外”政策三、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成立……第四章 红军长征 抗日民主运动的新高潮第五章 西安事变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初步形成后记

章节摘录

  与此同时,其他各根据地的土地革命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赣东北地区,在弋阳、横峰起义和建立苏维埃政权之后,开展了“废债分田”的土地革命运动。广大农民没收了豪绅地主阶级和封建祠堂的土地,并焚烧了剥削农民的契约。1929年10月1日至3日召开的赣东北信江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了分配土地的下列办法:一、以全部田亩50%按人口、50%按生产成员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手工业工人本该不分田,但因战争时期,泥木工无工可做,所以亦应准其分田,雇工一律分田;三、兵士、工作人员、孤老残废一律照人口分田。  湘鄂西地区,1928年便在较稳定的游击根据地里宣布没收地主的田地归原耕佃户使用。1929年12月召开的鄂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会后,洪湖地区的监利、江陵、石首等县都分配了土地。1930年10月,湘鄂西特委制定的《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和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中农和富农,并提出了具体标准,如:虽“兼雇用少数工人耕种”,但其土地数量与其人口需要刚刚相符者,“仍不失其为中农,不能因其少有余裕便认为富农”。同时规定“中农土地不动”,对富农只没收“所余出佃的土地”,“不禁止雇佣耕种”。这些规定都是正确的。  鄂豫皖地区,在黄麻起义后建立的革命政府,一开始便提出以“实行土地革命,推翻豪绅地主,保护商业贸易”等为主要内容的施政纲领。1928年秋,中共鄂东党组织讨论了关于没收、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抗租、抗税、抗债等斗争。同年底,根据地的土地革命逐步开展。1929年6月,鄂东北特委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制定了《临时土地政纲》;12月初,中共鄂豫边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群众运动决议案》;12月底召开的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又通过了《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这些文件规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要联合中农,“应切实运用各种策略防止无原则的妨碍中农利益”,对富农只分配其“剩余的土地”;要保护商业,对中小商人和富农的经济不能妨害;分配土地的方法应采取人口与劳动力兼顾的原则。  湘鄂赣地区,自1928年下半年,土地革命逐步开展。其方针是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党的六大以后,改变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在土地斗争中,实行以贫农为中坚,联络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对于小商人,完全采取保护的政策。在分配耕地的办法上,根据湖南省委的指示,这个地区的多数地方实行“分耕制”(即农民将分来的土地,自耕自收),有的地方实行“共耕制”(即农民将没收来的土地,共同耕种,共同收获)。前者群众比较满意,后者脱离农民要求。1930年春,由于湘鄂赣特委的坚决反对和群众的不满,“共耕制”即不再推行。  广西的右江地区,苏维埃政府成立不久,便在较有群众基础的东兰、凤山进行土地革命的试点工作。1930年5月,右江苏维埃政府制定了《土地法暂行条例》。随后,东兰、凤山、凌云等县基本上完成了分配土地的任务。  广东的琼崖地区,土地革命是以东四区为中心开展起来的。在中共琼崖特委领导下,农民斗争从烧田契、斗土豪,发展到分配土地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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