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门一脚"考试系列辅导丛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应试辅导及考点预测·综合法律知识2010
2010-7
立信会计出版社
翟继光 主编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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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顺利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著名辅导专家翟继光教授牵头,组织若干位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辅导专家共同编写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应试辅导及考点预测》丛书。 本书为其中《综合法律知识》分册,包括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等内容。
翟继光,所得税、纳税筹划专家,北京大学哲学学士、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担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讲师、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讲师、点睛政法网络学堂高级讲师,在全国
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二章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三章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四章 合同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五章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八章 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第九章 其他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真题解析 第三部分 考点预测 第四部分 考点练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真预测试卷(一)《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真预测试卷(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真预测试卷参考答案与试卷解析(一)《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真预测试卷参考答案与试卷解析(二)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真题解析
第四节 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m)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五)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七)《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65条还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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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参考书来说还算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