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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

吴景明//魏敬淼 中国政法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中国政法  

作者:

吴景明//魏敬淼  

页数:

27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吴景明编著的《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5册商法经济法)》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本书将会对广大备考人员学习、理解和掌握国家司法考试的知识内容和应试方法具有积极的引导与促进作用,对考生提高考场实战能力以及未来的从业能力给予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作者简介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校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自1993年开始参与律师和司法考试培训,主讲商法。现任九三学社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府高级参事,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专家咨询委员。 魏敬淼,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辅导,专业知识功底深厚,教学风格严谨,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书籍目录

商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三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证券法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九章 海商法
经济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去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考点精解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来说,公司有如下特征: 1.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和回报,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公司的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其营业应具有内容的确定性并保持其经营的连续性或稳定性。所以盈利的物质基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资产,盈利的过程是不间断地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首先,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公司的股东在其将财产出资于公司之后,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作为股东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对其财产应有权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公司的独立财产必然决定了公司对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以全部公司财产承担独立责任,而公司股东则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 此外,作为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标志还有章程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但如果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则应按照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这是公司独立责任的例外情况。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首先,公司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即享有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终于其注销之日,《公司法》第l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权利能力丧失。 其次,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包括性质的限制、经营范围的限制和转投资的限制。 (1)性质的限制关键是与自然人相区别,即自然人独有的、与其身体特征直接相关的权利能力,公司不享有,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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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不看,等于浪费钱


与“法大司考”系列的其他教材相比较,这册书显得很一般,主要是讲得有些浅显,也比较松散,作为参考书还需要多读的法条来补充。


书的排版,密密麻麻的,长时间看,字很小,行距小,这些都可以改进。部分内容感觉不太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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