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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日本法的展望

(日)中西又三,华夏 主编,江利红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日)中西又三,华夏 主编,江利红 译  

页数:

321  

字数:

245000  

内容概要

  《21世纪日本法的展望》是日本比较法研究所自2000年实施的日本法介绍项目的成果。该项目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协助下,以向中国法学界、中国的学生们提供有关日本法的知识为目的,同时也以成为国际性共同研究的基础为目标。
  有关各问题的叙述,本书充分注意到了对于日本研究者来说是常识但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是未知的事项,因此先进行基本制度的说明,在此基础上论及有关各问题的前沿性探讨,同时注重简洁明了,便于读者的理解。期待着本书的内容能够引起中国的学生对日本法的兴趣。此外,本书的结尾添附了有关日本法律调查的方法以及近年来中国有关日本法的文献目录,希望能够成为对日本法感兴趣的学生们今后进入日本法研究世界的指南

书籍目录

前言
序言
第一章 日本法的形成与中国法
第一节 日本的法律继受
第二节 儒家思想与中国律令对日本的影响
第三节 罗马法概念的汉译
第四节 探析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与其实效性
第五节 日本行政法学的形成过程
第二章 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说
第二节 日本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展开
第三章 环境问题与法
第一节 行政法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 刑法与环境问题——刑罚的正当性根据、重刑化倾向与环境问题对策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与环境问题
第四节 产业废弃物问题
第四章 刑事司法的现状与改革
第一节 刑罚的意义——论近来的重刑化倾向
第二节 企业犯罪的制止与法律遵守系统
第三节 儿童虐待的法律介入
第四节 日本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第五章 地方自治制度
第一节 日本的地方自治
第二节 地方的民间型ADR
第三节 日本地方自治中的住民诉讼
第四节 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
第六章 户籍制度、住民登录制度
第一节 日本的户籍制度
第二节 日本住民的住所确认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有关日本农业从业者的法制史概略
附录
附录一 日本法研究的中文资料
附录二 日文法律类文献的检索

章节摘录

  (一)日本对唐朝律令的继受  1.日本继受唐朝律令的过程  自公元646年起,孝德天皇与中大兄皇子推行了政治改革,史称“大化革新”。此时下发了由受到中国律令制强烈影响的四个措施所构成的革新诏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废除豪族们的私有土地;其二,创设在中央之下的统一的地方统治制度;其三,制定制作户籍与“计账”(为了课以调、庸、杂徭等人头税,由专门机构进行统计而做成的账簿)的“班田收授法”(为了耕作而分给农民田地);其四,重新构建了租税制度。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通说一般认为日本的律令国家是从这个阶段开始的。但也有观点认为,该诏书存在着过多的“装饰”(有名无实),未必能说是导人律令的划时代的事件,改革并不顺利。但是,虽然不能说已经系统地导入了中国的律令制度,但可以说此次改革在明确律令制度的理念的同时,继受并实施了户籍、良民贱民的区分、葬礼秩序、调制等个别性的律令制度。  通说一般认为,日本的律令是从7世纪后半期至8世纪前半期发布的有关令的制定的《近江令》开始,先后制定了《净御原令》、《大宝律令》、《养老律令》,进行了四次律令的编纂与实施。在中大兄皇子作为天智天皇即位的公元668年编纂并实施了《近江令》,但是,其是否是系统的编纂还存在着疑问。一般认为该令仅仅在一定程度上继受了户令。公元685年制定了《净御原令》,是第一次进行系统的令的编纂。其后,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对律也进行了编纂,公元701年制定了具有系统性的《大宝律令》,于翌年在各国颁布实施。其条文根据令义解释的大宝令的注释书籍能够得到相当程度的复原。与《养老律令》不同,该令被评价为律令国家的基础。《养老律》于公元757年起实施,共500条,由刑法总则的名例律与12编分则组成。与唐律相比,除了在总体上刑罚较轻之外,在内容上并无太大差异。《养老令》约1000条,由30编构成,原文几乎都能复原。与唐令相比,其对应于日本的国情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此外,作为修改、补充律令的有“格”,作为实施细则的有“式”。在唐朝,每次律令的编纂都进行格式的系统性编纂,但在日本却不存在这种编纂。必须注意的是以格的形式改变律令制的根本原则。此外,式也具有作为格的实施细则的性质。原本作为律令下位的规范的格式被独立,作为取代律令的法典进行了三次格式的编纂。其中多数保留至今,因此,通过其可以知晓对于继受法的律令如何进行废改。  2.日本继受中国律令制的时代背景  首先,从当时的国际形势来看,公元7世纪中叶是东亚的国际形势大变动的时期,唐与新罗对立,日本的朝廷面对着国际性的危机,以强化国防力量为目标,统治阶级也谋求团结,为此进行了重新构建豪族、设置官僚制的全国性改革,其结果是权力向大王(天皇)集中。  其次,之前的氏族社会或母系社会的性质并没有完全消失,在理论的继受方式方面可以看到这种特点,律令制是将由族长法与大和的“王法”所构成的固有法纳入其内部而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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