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政策型立法研究
2012-9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陈廷辉
260
《环境政策型立法研究:基于对中国环境基本法立法模式的思考》认为,环境基本法的模式选择并不是一个次要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不应该忽视该问题的重要性。因为模式的选择关涉到该法的定位、规范的设置与其他环境单行法的协调等技术性问题。而我国以前对立法模式问题的忽视,造成环境单行法律与基本法功能的混乱与错位,影响法律适用的效果,进而影响法律的威信。其实,许多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实现效果好,与其立法模式的定位关系很大。模式科学、技术合理先进,肯定有利于法律的成功。基于这样的背景,本书选择了“环境政策型立法”为题,并从其一般原理、必然性、正当性、实然性和应然性进行研究。主张采用环境政策型的立法模式,构建环境基本法,或许能解决环境法律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陈廷辉,男,广东潮汕人,中山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是环境法学、能源法学、经济法学。曾合著《民法典中的环境法问题》等学术著作,在《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探求》、《环境保护》、《风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北京大学法律书评》等期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序摘要导论0.1 研究背景与意义0.1.1 研究背景0.1.2 研究意义0.2 研究现状0.2.1 政策型立法的研究和评述0.2.2 环境政策型立法研究及评述0.3 研究范围、方法及本书的命题0.3.1 基本概念的界定0.3.2 本书命题的证成0.3.3 对命题的证伪0.3.4 研究方法第1章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一般原理1.1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概述1.1.1 环境政策型立法概念1.1.2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规范形态1.2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责任形态1.2.1 法律责任的不足1.2.2 政治责任——问责制的兴起1.2.3 综合责任——环境保护中多重责任形态的共处1.3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类型化1.3.1 管理型立法1.3.2 促进型立法1.3.3 环境软法第2章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必然性2.1 环境问题对法律治理的诉求2.1.1 环境问题特殊性2.1.2 环境问题的特征对立法的诉求2.2 现行环境法律存在的不足2.2.1 基本法存在的问题2.2.2 单行法存在的问题2.2.3 问题的解决——借助新的法律形式2.3 环境立法的新趋势2.3.1 以问题为中心的立法趋势2.3.2 立法模式的转型——立法的行政中心主义趋势2.3.3 政策与法的新型关系2.4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社会可接受性2.4.1 社会主体的接受能力2.4.2 社会政治制度的保障能力2.4.3 法律制度的兼容能力第3章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正当性3.1 国家的环境责任——为公民提供良好环境的义务3.1.1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元理论——社会契约论与公共信托理论……第4章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实然性——基于对国内外实践的考察第5章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应然性——基于我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的构建第6章 环境政策型立法与相关法律的关联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法律对正义价值的追求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这种转变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一系列社会法律的出现,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对特定群体或特定领域进行倾斜保护;还有就是公私法的相互融合,以更好地实现实质公平和正义。例如,通过限制私法自治,在私法领域植入强制性规范,以体现私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形式正义把每一个人放在一个相同的起点上,赋予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关注的重点是过程公平的正义,然后才是结果,从经济学上就是追求一个总量的平衡、整体的平等性,强调的是普遍性。环境保护法主要关注受污染和破坏的群体,实质正义毫无疑义是其终局的关怀。因此,其通过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制度安排,针对受环境不利影响的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救济,最终实现环境的公正——享受适宜、健康的环境。这既兼顾形式与结果的平等,又在考虑个体特殊性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差别待遇。环境政策型立法作为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干预,采取环境管制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对正义的追求更能体现其法的社会性特征。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侵害人相比,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因为绝大多数污染和破坏的主体是企业,他们拥有巨大的财富,没有国家的干预,受害者的救济难以及时获得。环境政策型立法追求的价值比较符合差别原则,更注重实质正义,其考虑的是为每一个公民提供良好、适宜人类生活的环境,那就是环境公平,包括当代人的环境公平和后代人的公平,也就是联合国环境大会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不同,其追求的是每个具体人的正义是否得到实现,而形式正义关注的则是抽象人的正义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