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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实务指南

景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景绒  

页数:

445  

字数:

568000  

内容概要

  《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实务指南》以消防、产品、监管、监督管理为工作实务。
  《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实务指南》将作为规范公安民警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性用书,以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依据,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线民警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执法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对执法依据、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讲解。
  愿《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实务指南》成为广大公安民警规范执法的“良师益友”,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概述
第一节 消防产品的含义及类别
一、消防产品及其相关术语的含义
二、消防产品的类别
第二节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目的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节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节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法规
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规章
五、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第一节 消防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消防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消防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二节 消防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消防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消防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消防产品使用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消防产品使用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消防产品使用者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四节 消防产品维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消防产品维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消防产品维修者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章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节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二、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目录
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四、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主体
五、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构成要素
六、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申请及流程
第二节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一、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含义及本质
二、实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的消防产品范围
三、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实施主体
四、生产者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条件
五、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证书时限
……
第四章 消防产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第六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现场性能检测
第七章 消防给水设备现场性能检测
第八章 灭火系统产品现场性能检测
第九章 防火产品现场性能检测
第十章 防火阻燃材料现场性能检测
第十一章 抢险救援装备与灭火器现场性能检测
第十二章 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三章 消防产品监督技术装备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消防管理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前置行为,且行为人具有拒绝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责令改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指出的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负责人,就算不上“责任”人员;如果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不可能对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具体个案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消防安全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危害防火安全的严重后果发生,也可以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消防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危害消防安全的严重后果。  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含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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