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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评析

马特 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马特 编  

页数:

318  

Tag标签:

无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书籍的出版,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整合资源,打造更具影响力的作品,该出版社决定重点开拓民商法领域,推出“民商法系列丛书”,并委托本人筹划这一出版项目。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治、经济目标决定了法律必然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核心角色。民商法作为维护社会普通民众、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法律部门,具有最为广泛的影响力,也最受社会关注。中国当前的绝大多数法律纠纷为民商事纠纷,各级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律师从事的绝大多数工作为民商事业务。民商事立法是中国立法机关花费时间最多的立法,民商事法律课程是中国各个大学法学院中学分最多的课程。与民商法的这一重要地位相当的是,在中国的法律出版物中,民商法领域的图书所占数量也最多。  本套丛书要在如此多的出版物中产生影响力,就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我认为,本套丛书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解决中国的问题。在选题上,应当选择中国目前在民商法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不应是单纯介绍外国法。(二)具有开拓性。作为探讨对象的主题应当是尚未被充分地分析、整理、研究的问题,从而使作品在某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三)尊重学术规范。每一部作品都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作品内容要有创造性,作品形式要符合国家在体例上的要求。绝不因赶进度而放弃质量,更不允许抄袭与剽窃行为。在中国目前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学术浮躁现象面前,应当告诫自己做事要更慢一点,更严谨一点。

内容概要

《物权法》尘埃落定,《民法典》也指日可待,民法学界似乎可以安枕。然而回顾物权法立法的曲折历程,不由得使人几许唏嘘。物权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立法过程中该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引发全民热烈讨论,体现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和立法民主化的进步,意义不可谓不大。物权法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须臾不可分离,但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造成了法律与日常生活的疏离,导致寻常百姓甚至非法学科班出身的人大代表们感到晦涩难懂,莫名其妙。于是乎众口一词要求物权法的通俗化、大众化,走“平民道路”、“大众路线”。以致在这个集思广益的过程中,某些奇谈怪论也得以酝酿发酵,横空出世。反而导致了物权法立法紧急“叫停”,历史在这里画过了一个奇妙的“怪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案例1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如何区分?   ——黄某诉邓某请求确定不动产权属案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案例2物权客体与知识产权客体如何区分?   ——原告张某等四人诉被告某工艺品公司、某博物馆、某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  案例3物权法定与法官造法   ——香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请求终止委托关系并赔偿损失案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与保护 第一节 物权的效力  案例4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如何适用?   ——某报社诉某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案 第二节 物权的保护  案例5侵害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曾某诉蔡某损害赔偿案第三章 物权变动  案例6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公司返还房屋案  案例7“一物二卖”行为的效力如何?   ——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案  案例8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某传播有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双倍返还面积差价并赔偿未办理过户手续损失案  案例9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   ——李某诉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案  案例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如何认定?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某、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11 物权登记的效力与抵押物的转让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甲股份有限公司、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第四章 所有权概述  案例12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出租?   ——某中学诉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租房协议无效案  案例13物权的征收如何适用?   ——郑某诉某市甲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赔偿损失案第五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14是不动产相邻关系还是空间权?   ——黄某、李某诉吴某拆除部分楼梯室顶檐案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  案例15谁有权利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承包合同?   ——某投资有限公司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费用纠纷案第六章 共有 第一节 按份共有  案例16共有关系是否形成?   ——申诉人廖甲诉被申诉人廖乙确认房屋所有权案  案例17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供销合作社、第三人陈某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案 第二节 共同共有  案例18共同共有关系如何确认?   ——杜甲、杜乙诉杜丙请求确认房屋为共同共有案  案例19婚姻关系中的共有如何处理?   ——陈某请求确认汪甲低价转让股权无效案  案例20合伙中的共有如何认定?   ——李某请求确认刘某转让股份无效案第七章 所有权的取得第八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章 地役权第十二章 抵押权第十三章 质权第十四章 留置权第十五章 占有

章节摘录

  第四,物权是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都是财产权。  物权与债权是两类基本的民事权利,两者相比较,其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排他地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  2.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物权是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即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不特定。债权是对人权,仅发生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相对性。  3.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的排他性表现在,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之上,不能设立相互矛盾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权,例如两个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因为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行为,故特定债务人的行为不可能存在排他关系,仅在履行不能时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损害赔偿即可。例如出卖特定古玩的债务人一物二卖,其同时负有两个平等的债务,如因履行其中一个合同而导致另一债务履行不能,则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4.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得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而债权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一律平等,不存在优先次序之分,原则上依份额平等受偿。  5.物权具有法定性,债权具有任意性  物权的设定以物权法定为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债权特别是合同之债,采契约自由主义,当事人的意思优先于法律,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其意思自由设定、变更、消灭债权。  6.物权具有公开性,债权具有内部性  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利益,因此物权必须采一定的公示方法对外公开,使第三人知悉权利归属及其状态,以防公众动辄其咎,妨害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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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起买的同系列的这套案例丛书比较,物权法这本书的理论内容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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