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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选评

王军 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军 编  

页数:

315  

Tag标签:

无  

前言

大约六七年前,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主讲中国法的爱德华教授同准备接替他的李本教授一同来中国。在与我院的几个老师共进午餐的时候,李本谈到,他正在研究中国法院的判决。我当时给他泼了冷水。我说,这恐怕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在中国,法院判决并不是法律的渊源,同时,中国法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中国法院判决的研究逐渐升温,这方面的出版物已随处可见,我也逐步地意识到研究它的重要性。在这里,首先要谈的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局限于狭义的法律本身,它必须扩及对更广义的法律现象的探索,其中包括对法院的“一般做法”(或称“习惯性做法”、“倾向性做法”)的观察和分析。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知道,对于现行法中的概念和原则,我国的法官是如何理解和运用的;才能了解,由立法者造出的法,在实践当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才能得出诸如这样的反馈:我们的立法在什么地方出现了空白,需要我们去填补,在什么地方因表述的不到位或不准确而误导了法官,造成了执法上的偏差。这种对法院的“一般做法”的洞察,必须建立在对法院判决的分析之上。其次是将法院判决引人我国法学院的课堂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学生来说,法院判决就像消化剂,它能使凝练厚重、抽象晦涩的法律概念变成生动活泼的、可以被轻松吸收的营养元素。我们每一个从事法律教育的人都应当记住:只有被学生理解的知识才可能直接成为学生知识体系中的有机元素,而通过强行灌输和死记硬背进入学生大脑的法律概念,只能暂存于他们的知识体系中,其中,有的在后来的学习中或实践中被消化了,其余的则被遗忘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采用中国法院的判决与采用英美法的判例,具有什么不同的作用。概括地说,英美法的判例本身是法律,因此,在一门课程中,将英美法的判例作为主要教材,甚至作为惟一的教材是可以的。可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由立法者颁布的制定法是法律的主体。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是一个特别适合于进行案例教学的领域。首先,在这一领域,仅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可是,要把握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将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却不是仅凭概念推演就可以做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要正确地就适用外国法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作出判断,法官常常需考虑诸多的因素。比如,法院地的有关法律所具有的“必须得到适用”的性质;通过适用外国法,法院地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通过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有关外国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以及受损的程度;该外国是否为一个“友好国家”,为了维护与该外国的友好关系或者基于外交利益方面的考虑,是否应牺牲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通过援用公共秩序而适用法院地法,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是否会受到不适当的干扰、当事人正当的期望会不会落空、某方当事人是否会因此而不适当地不当得利;等等。从仅仅了解此类理论知识到知晓这些案件中包含的实践知识,是一种认识上的飞跃。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一般制度  第一节 识别   案例1 塞耶斯诉国际海上钻探公司(之一)   案例2 马尔多纳多遗产  第二节 反致   案例3 赫里蒂尔•福尔果诉房地产管理署   案例4 威灵顿公爵遗产   案例5 西蒙斯诉西蒙斯  第三节 公共政策与善良风俗   案例6 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   案例7 考夫曼诉基尔逊   案例8 霍尔泽诉德国国有铁路公司  第四节 法律规避   案例9 鲍富莱蒙婚姻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案例10 沃尔顿诉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第二编 法律选择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住所和国籍   案例11 贝尔诉肯尼迪   案例12 托罗克诉托罗克  第二节 身份和能力   案例13 希腊和雅典国家银行诉梅特利斯(之一)   案例14 班戴尔诉班戴尔(之一)  第三节 国家豁免权   案例15 菲律宾海军上将号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一般动产物权转让的效力   案例16 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   案例17 查尔斯•T•道赫蒂公司诉克里姆克  第二节 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竞合   案例18 沙纳汉诉乔治•B•兰德斯建筑公司  第三节 因票据而发生的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   案例19 美国诉担保信托公司   案例20 韦斯曼诉布鲁塞尔银行 第四章 债——合同  第一节 一般原则——当事人已选择法律的情况   案例21 维他食品公司诉尤纳斯船运有限公司  第二节 一般原则——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   案例22 阿森蔡恩号   案例23 奥顿诉奥顿   案例24 博洛内基斯诉辛格缝纫机公司   案例25 热轧卷板交货争议  第三节 缔约能力   案例26 米利肯诉普拉特   案例27 普尔诉珀金斯   案例28 博德利•海德有限公司诉弗莱冈(之一)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   案例29 范•格鲁坦诉迪格比   案例30 伯恩克兰特诉福勒  第五节 合同的合法性   案例31 博德利•海德有限公司诉弗莱冈(之二)   案例32 布瓦塞万诉韦尔   案例33 西曼诉费城仓库公司  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   案例34 希腊和雅典国家银行诉梅特利斯(之二) 第五章 债——侵权  第一节 英国   案例35 菲利普斯诉艾尔   案例36 塞耶斯诉国际海上钻探公司(之二)  第二节 美国   案例37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   案例38 图克诉洛普兹   案例39 纽迈耶诉库纳   案例40 施考茨诉美国童子军公司 第六章 亲属和继承  第一节 亲属   案例41 班戴尔诉班戴尔(之二)   第二节 继承   案例42 佩因遗产   案例43 希腊和雅典国家银行诉梅特利斯(之三)第三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案由】原告是一个英国人,受雇于被告——一家荷兰公司。他在位于尼日利亚的钻井台上工作。其雇佣合同规定,原告有权加入被告公司的“丧失能力赔偿方案”,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得到赔偿。可是,该方案提供的赔偿排除了雇主的责任:其中的免责条款旨在免除任何其他的救济。后来,由于原告同事的过失,原告受了工伤。于是,原告请求英国法院发出令状,以便得到补偿。证据显示,依荷兰法,在本案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果适用英国法,雇主不能依赖该免责条款,因为英国1968年《法律改革(人身伤害)法》废除了原来适用于一般雇佣的抗辩理由,使劳务合同中准许此种抗辩的任何条款均归于无效。【审理】在初审阶段,法院曾判决,荷兰法应得到适用。之后,原告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下判决由丹宁勋爵起草。【判决意见】(丹宁勋爵在陈述了本案的事实之后继续写道:)关于本案争议,初审法官确定了应审理的初步问题。简言之,该问题是,该荷兰公司能否依赖该免责条款作为答辩的依据。这一争议涉及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原告的权利主张是基于侵权而提出的。在考虑该主张时,我们必须适用该侵权关系的准据法,即与当事人和该侵权行为具有最重要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那就是我在博伊斯案中表述的观点。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已得到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勋爵判决意见的肯定,尽管在表述方式上,他的话更带有学术特点,比我所希望的还要精确。另一方面,被告公司的答辩是基于合同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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