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
2010-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娄耀雄 编
369
无
《电信法》内容简介:在电信法律服务领域,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的电信律师。入世9年来,我国电信法律服务的需求并未如预期蓬勃发展,为运营商提供法律服务的“电信律师”处理的都是普通公司业务,如一般合同纠纷、公司重组、上市等,较少涉及电信法的实质内容。这是因为电信计划体制下,电信资源调配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行政手段。没有真正意义的电信市场,就没有专业电信法律服务的需求,自然不需要电信律师。 在缺乏市场环境和法律服务需求的背景下,电信法学研究显得幼稚和飘渺。从最近4~5年的电信法论文检索结果看,国内电信法论文不仅为数很少,而且无论从研究范式,还是语言风格,都不像是法学作品,它们较少进行价值分析和法律关系的阐释,对制度合理性的论述照搬经济研究中的数学推理和逻辑分析。规制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内容、语境统治着电信法学研究,似乎电信法要做的惟一工作就是将规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确立为法律。 由于电信法学研究滞后,优秀的电信法教材难以诞生。至今我国还没有可供法学专业教学使用的电信法教材,即使翻译的也没有。在我国已有的有关电信法的著作中,有的作为经济学或管理学丛书,从规制经济学或管理学视角介绍电信管制制度,缺少法学的视角和语境;有的流于介绍外国电信法发展史和法律制度,缺乏法学体系的构建;有的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阐述如何处理电信热点问题,缺乏法学理论分析;有的虽然冠以电信法学著作,但是仅将利用电信手段或出现在电信企业中的传统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内容,比如电信诈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或者赘述网络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中已经作为热点研究对象的网络侵权、数据保护、信息安全等内容,较少涉及电信法的内核——互联互通、接人权、普遍服务、入门许可、电信资源分配、无线电管制。
娄耀雄,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信息法和电信法。获得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战略研究荣誉奖,北京高校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一等奖,北京市(2007)教育创新标兵。
第一章 电信法总论 第一节 信息和电信 第二节 电信产业及其自然垄断性 第三节 电信管制 第四节 电信法 案例分析第二章 电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信市场准入概述 第二节 电信市场准入体制 第三节 电信市场准入的条件 第四节 外资的电信市场准人 案例分析第三章 电信接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接人制度 第三节 接入原则 第四节 接人类型 第五节 接人业务 第六节 接人的实现 案例分析第四章 互联互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互联规程 第三节 互联资费 第四节 互联协议及其争议解决机制 案例分析第五章 电信资费监管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电信资费监管的基本制度 案例分析第六章 电信普遍服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电信普遍服务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电信普遍服务的融资方式 第四节 电信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 案例分析第七章 电信服务合同和用户权益保护 第一节 电信服务 第二节 电信服务合同 第三节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分析第八章 电信建设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信通路权 第二节 电信建设中的用益物权 第三节 电信建设中补偿和赔偿制度 第四节 各国和地区电信建设和保障制度的比较 第五节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案例分析第九章 电信标准和电信设备进网 第一节 电信标准 第二节 电信设备入网 案例分析第十章 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息安全概论 第二节 各国和地区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概况 第三节 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及其完善 案例分析第十一章 电信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 第三节 卫星轨道位置管理制度 第四节 电信网码号管理制度 第五节 互联网域名管理制度 案例分析第十二章 电信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信竞争类型与竞争立法 第二节 我国电信竞争与竞争立法 案例分析第十三章 监管机构 第一节 电信监管机构的权力来源 第二节 电信监管权力的分配 第三节 电信监管机构的监管工具和手段 案例分析第十四章 国际电信组织与规则 第一节 国际电信组织与规则 第二节 电信服务贸易规则 案例分析参考文献
插图:信息经济是以现代信息技术等高技术为物质基础,以信息产业为主导,是基于信息、知识、智力的一种新型经济。②信息经济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计算机网络和电信业的普及为标志,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包括半导体芯片、计算机软硬件、音像制品、电信业(有线、无线、卫星、微波通信)、网络产业、信息咨询业等。③有些学者或者经济组织将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形态定义为知识经济。④知识经济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信息成为了一种生产力要素,其直接创造了或提高了生产力。信息创造效益的方式包括⑤:(1)信息渗透到生产组织中,智能化的工具和科学的分工使劳动力分配更合理。非创造性劳动交给非创造性人群或机器完成,创造性人才只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信息在生产中的应用使得劳动力重新分配,某些生产方式或服务方式被淘汰,如图书馆原来的抽屉式图书检索已由计算机检索取代。劳动对象在信息应用的过程中逐渐被拓宽,如网络电视、可视电话、手机媒体等新媒体创造了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拓展了受众对象,因而创造出效益。(2)将生产场所由现实空间变成虚拟空间,以减少生产和交易成本,例如电子邮件省去了开箱、投寄、运输,减少了生产成本;又如网上购物、婚姻中介,减少了跑断腿的询价等交易前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3)信息与劳动者结合,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减少决策失误和成本,比如高考报志愿,对未来社会需要的了解、各高校相关专业优劣的甄别,对于填报适合的专业至关重要。综上所述,信息空间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现实空间里面建立起来的一个虚拟空间,其既依赖于现实空间,又独立于现实空间。一方面,信息生产、传播、存储、消费(使用)所凭借的物理设备本身就是现实空间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人类不仅将现实空间的行为搬到了信息空间(如网络游戏、网上同学会),而且还在信息空间内创造了新的行为方式(如人肉搜索、陌生人之间建立的网上家庭),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改变、创建和消灭,需要规则的约束。当现实空间的社会关系平移至信息空间后,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尤其是出现了信息空间特有的新型社会关系,信息法必须予以应对。
《高等院校科技法系列教材•电信法》力图将重点放在电信法律关系的阐释上,详细介绍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书试图摒弃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和叙述语境,回归法学的进路,对技术背景和制度的经济学起因仅作简要介绍。由于大量电信法律制度,源于经济学研究成果,并随技术发展而调整,其与电信技术和规制经济学的内在联系既是割不断的又是法学语境的必要依赖。
无
这本是给本科生用的,大家可以看那本娄耀雄老师编写的《电信法学研究》,比较深一点。
算是写得比较系统的书了
基本没有,听老旧的书
总的来说 工科性强一点对于文科生来说不是很好理解